(2011)泰刑初字第15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1-1-4)
福 建 省 長 泰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泰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學全,男,1972年3月5日出生。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刑訴[201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學全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學全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學全與被害人劉X均在長泰縣林墩工業(yè)區(qū)美宮村高速公路建設工地駕車運載土方。2010年11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劉學全駕駛運載土方的重車在上坡時與被害人劉X駕駛的空土方車交會,被告人劉學全認為被害人劉X未及時讓道讓其載重車先行,便在卸完土方返回途中攔下被害人劉X所駕駛的土方車,并爬上被害人劉X的駕駛室車門邊的踏板上與其理會此事,二人因此引發(fā)爭執(zhí)。被告人劉學全趁被害人劉X用手指罵他時,抓住被害人劉X的手指并往反關節(jié)方向折,兩人雙手抓在一起互相拉扯,之后又下車打斗,被害人劉X在打斗中受傷。被人勸開后,被告人劉學全將被害人劉X載到醫(yī)院治療。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X的傷為輕傷。
被告人劉學全已與被害人劉X達成損害賠償協(xié)議,并已付清賠償款人民幣2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學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員信息材料、情況說明、現場照片、調解協(xié)議書及收條,證人唐X、王XX、唐一X的證言、被害人劉X的陳述、長泰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學全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劉學全歸案后能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學全犯故意傷害罪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從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陳阿民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蔡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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