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民初字第205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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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決 書
(2011)泰民初字第205號
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長泰縣武安鎮(zhèn)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吳國生,任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龍吉,該社風險部副主任。
被告劉天來,男,1937年1月3日生。
被告吳美英,女,1942年1月22日生。
被告劉花津,女,1978年1月20日生。
被告劉勇泉,男,1999年1月27日生。
被告劉龍德,男,1965年4月15日生。
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劉龍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龍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劉龍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稱,2008年2月2日,借款人劉龍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借款時約定月利率為11.205‰,借款期限至2009年2月2日止,被告劉龍德對劉龍金尚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借款后,劉龍金于2008年7月4日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劉龍金的法定繼承人及擔保人催討,被告未能歸還尚欠的借款及利息,為此,要求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歸還尚欠的借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從2008年2月2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按月利率11.205‰計算,從2009年2月3日起按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劉龍德對本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劉龍德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2月2日,被告劉龍金以加工業(yè)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人民幣30000元,由被告劉龍德承擔連帶償還保證責任。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至2009年2月2日止,月利率為11.205‰。2008年7月,借款人劉龍金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劉龍金的法定繼承人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及被告劉龍德催討,但被告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原告訴至本院。另查明,借款人劉龍金的法定繼承人有妻子劉花津、兒子劉勇泉、父親劉天來、母親吳美英,本院依據(jù)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申請,依法追加上述法定繼承人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證借款合同書1份、農(nóng)村信用社借款借據(jù)1份、借款人劉龍金家庭成員身份關系戶籍證明及死亡證明書1份。由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審查,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借款人劉龍金簽訂保證借款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劉龍金死亡,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劉花津與借款人系夫妻關系,劉龍金死亡,被告劉花津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勇泉系劉龍金的法定繼承人,應以繼承劉龍金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被告劉龍德作為借款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清償?shù)呢熑,為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及被告劉龍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花津應償還原告長泰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從2008年2月2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按月利率11.205‰計算,從2009年2月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勇泉應以繼承劉龍金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被告劉龍德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龍德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劉花津或劉龍金的遺產(chǎn)實際繼承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75元,由被告劉天來、吳美英、劉花津、劉勇泉、劉龍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建山
審 判 員 黃炳松
代理審判員 陳俊紅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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