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刑初字第61號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2011-3-22)
福 建 省 平 和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平刑初字第61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占連勇,男,30歲。
辯護人章小燕、曹繁有,福建漳州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占連勇犯開設賭場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占連勇及其辯護人章小燕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17日至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占連勇在平和縣蘆溪鎮(zhèn)連新村牛屎嶺(地名)山地上搭棚開設賭場,糾集他人“捻骰子”(一種賭博形式)賭博,每日參賭人員均達二十人以上。被告人占連勇以收取入場費、向盈利的莊家抽成等形式漁利,從該賭場獲利人民幣33000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占連勇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平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又因賭博于2010年1月22日被平和縣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占連勇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賭具六面骰子五粒被扣押。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占連勇的家屬預交款項人民幣9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占連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葉一×、張××、葉二×、葉三×、汪××、占××、黃一×、黃二×、陳××、葉四×、林××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戶籍證明,平和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平和縣人民法院(2002)平刑初字第180號刑事判決書,平和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省罰沒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占連勇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占連勇有前科劣跡,在量刑時應酌情予以考慮,其作案工具應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應予追繳。鑒于被告人占連勇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應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積極退贓、籌款繳交罰金、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占連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罰金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占連勇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00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曾 錦 池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曉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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