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行初字第0002號
——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4-20)
蘇州市平江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平行初字第0002號
原告焦玨,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20503198410171038,住所地蘇州市平江區(qū)沙河塘30號2幢302室。
被告乙局
原告焦玨訴被告乙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焦玨以該案已履行完畢罰款義務為由,于當日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焦玨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焦玨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玨負擔。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王文萍
審判員 浦 莉
人民陪審員唐佩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瀕勻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