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2-21)
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10)銀民商初字第119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0)銀民商初字第119號
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開發(fā)區(qū)雪絨巷統(tǒng)計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馬小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郝自寧、龐麟,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出口加工區(qū)荔景路榮步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李良聰,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4800元,減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王爭春
代理審判員 張 晶
代理審判員 沈 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靜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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