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國戰(zhàn)因訴被告賈海東、濟源市軹城鎮(zhèn)東添漿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23)
原告趙國戰(zhàn)因訴被告賈海東、濟源市軹城鎮(zhèn)東添漿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二初字第23號
原告趙國戰(zhàn),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苗東明,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書連,系原告親戚。
被告賈海東,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
被告濟源市軹城鎮(zhèn)東添漿村民委員會。
訴訟代表人李福田,村委會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石戰(zhàn)成,該村民委員會成員。
原告趙國戰(zhàn)因與被告賈海東、濟源市軹城鎮(zhèn)東添漿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東添漿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0年3月17日依法由審判員王苗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國戰(zhàn)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東明、陳書連、被告賈海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添漿村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7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國戰(zhàn)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東明、陳書連、被告賈海東、被告東添漿村委的負責人李福田、委托代理人石戰(zhàn)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8月8日,被告東添漿村將其村的兩座垃圾中轉站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了被告賈海東。同日,被告賈海東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其。開始給其所看圖紙施工面積是84平方米,后又變更為100多平方米,其與賈海東約定工程價格為每平方米1700元。后其開始按照施工圖紙施工,同年10月份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其多次通知被告賈海東驗收并進行工程結算,但賈海東均以被告村委違約為由推委。2009年11月,其再次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guī)定,書面通知二被告限期驗收并進行竣工結算,但二被告依舊推委,F(xiàn)請求法院判領二被告支付其工程款428400元。后變更請求為暫要求支付280000元。
被告賈海東辯稱:當時東添漿村對垃圾中轉站工程進行招標時是按照6米跨度招標,實際施工是按照9米跨度進行施工。其確實和原告協(xié)商過將其承建的垃圾中轉站工程轉包給原告,但原告遲遲未動工。工程所需原材料均是其供應得,主要施工人員是趙國戰(zhàn)找得,其余小工是其找得。其和原告之間的轉包合同并未實施,原告沒有理由向其要工程款。
被告東添漿村委辯稱:當時村委對垃圾中轉站工程進行招標時就是按照9米跨度招標,每座垃圾中轉站價格為140000元,其和賈海東簽訂的承建合同,但實際是由原告施工,其同意按280000元支付工程款,支付給誰由法院判決。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有:1、轉包合同一份;2、竣工驗收表一份;3、押金條一份;4、施工圖紙兩份;5、領取工資的單據(jù)9份;6、施工協(xié)議一份;7、領料款條6張。
8、證人黃某某當庭證言,內容為:其是趙國戰(zhàn)雇傭的東添漿垃圾中轉站工程的負責人,負責收料、管理工地,工地的工人是趙國戰(zhàn)雇傭得,由趙國戰(zhàn)付工錢。賈海東也找有部分小工在那干活,但工程是照四川包工頭的臉。趙國戰(zhàn)把工程全部施工完畢了,主體工程大概干了有20多天。工程所用的沙和石子是趙國戰(zhàn)讓賈海東找人供應得,趙國戰(zhàn)把錢給其,其把錢付給賈海東,賈海東還給其打有條。垃圾中轉站的房頂處理也是趙國戰(zhàn)找人干得,但安裝門窗時其已經(jīng)走了,趙國戰(zhàn)給其打電話說這也是其找人干得。趙國戰(zhàn)曾給其1000元錢,其把款交給賈海東讓其處理房頂。
以上證據(jù)證明東添漿垃圾中轉站的工程實際是原告組織人施工得。
9、2009年12月16日的特快專遞詳情單及回執(zhí)各兩份,證明其給二被告發(fā)過通知要求對工程進行驗收。
經(jīng)質證,被告賈海東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對證據(jù)2有異議,稱該工程并未進行驗收;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4無異議;對證據(jù)5認為與其無關;對證據(jù)6無異議,但認為與其無關;對證據(jù)7無異議,稱這是別人照其的面子給原告供應的東西,該款原告并沒有給其。對證據(jù)8證人黃新國的證言,認可黃新國經(jīng)常在工地,是工程的負責人。但稱負責給趙國戰(zhàn)施工的包工頭,趙國戰(zhàn)沒有付款,是其付的款。對證據(jù)9認可其收到要求驗收工程的通知。
被告東添漿村委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無異議;對證據(jù)5、7表示其不清楚;對證據(jù)6稱知道有該協(xié)議,但具體內容不清楚;對證據(jù)8、9無異議。
被告賈海東提交的證據(jù)有: 1、東添漿垃圾站房頂防水造價表一份;
2、桃園涂料廠結算單兩份;
3、各種收據(jù)條、證明條共計三十二份;
4、證人牛某某當庭證言,內容為:其和被告賈海東是一個村的,東添漿村垃圾中轉站的工程是賈海東承包得,賈海東和趙國戰(zhàn)之間簽訂有轉包協(xié)議,但協(xié)議沒有實際履行。一開始十幾天是原告找人干得,后來沒人管了,剩余工程都是賈海東一人負責得。包括涂料、門窗、房頂、瓷片都是賈海東找人干得。其經(jīng)常去工地,見別人要錢都是向賈海東要得,另外其還替賈海東賒過很多帳。工程所使用的磚是其找人拉得,年前其還找賈海東要過一部分款。
5、楊某某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我叫楊某某,家住軹城西天江村,身份證號410827195604160790,電話6081194。有關東天江垃圾中轉站我只負責工程質量,有關原材料我只知賈海東一人所進,我有時只見海東付原材料款,有關賈海東與趙國戰(zhàn)中間有什么糾紛我一律不知。楊丙旭
2009年11月5號”
以上證據(jù)證明東添漿垃圾站的工程是其施工得。
經(jīng)質證,原告對被告賈海東提交的證據(jù)1、2有異議,稱該款其已經(jīng)付給被告賈海東了。認為證據(jù)3中大部分是白條,不是正規(guī)的發(fā)票,且這些款項是否用于該工程其不清楚,被告所供應的材料其已經(jīng)付過款,其工地有收料人員,對被告經(jīng)手的東西其不認可。對證據(jù)4原告不認可,認為證人系被告賈海東的朋友,與賈海東有利害關系,證人也不了解實際的情況。對證據(jù)5有異議,稱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被告東添漿村委對賈海東提交的證據(jù)1、2、3的真實性表示其不清楚;對證人牛某某的證言表示其不清楚,但又稱工程是趙國戰(zhàn)所干;認為證據(jù)5楊某某的證明只能說明材料是賈海東供應的,但錢由誰支付是關鍵。
被告東添漿村提交的證據(jù)有:東天漿村與賈海東簽訂的垃圾中轉站承建合同一份,證明其當時是和賈海東簽訂的合同。
對被告東添漿村提交的證據(jù),原告表示其不清楚,被告賈海東對此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有:1、對楊某某的調查筆錄,內容為:賈海東提交的2009年11月5日的證明是其所寫。當時是賈海東提出讓其去工地,趙國戰(zhàn)也說讓其去。其從頭到尾都在工地,但其只負責工程質量,至于工程究竟是誰干得,其不清楚。誰經(jīng)常去工地其也不清楚,黃新國對此最清楚,因為他是負責收料的。其在證明中所寫“有關材料其只知賈海東一人所進,我有時只見賈海東付原材料款”這是其看到的情況,至于趙國戰(zhàn)和賈海東之間是怎么說得,其不清楚,趙國戰(zhàn)是否給賈海東材料款其也不清楚。
2、對黃某某的調查筆錄,內容為:其和趙國戰(zhàn)簽訂勞務合同,由其帶工人負責東添漿村垃圾中轉站施工,其只負責土建部分,走水、電,上涂料,防水處理等由誰施工其不清楚。其最多的時候帶領十五、六個工人在工地施工,大概干了兩個多月。另外其還在東添漿村雇傭了幾個小工。最初讓其看的圖紙面積比較小,大概只有八十多平方米,后來趙國戰(zhàn)告訴其說東添漿村嫌這樣的垃圾中轉站比較小。其就和趙國戰(zhàn)、東添漿村的一個書記一起去別的地方參觀了一個大的垃圾中轉站,參觀回來后三天,趙國戰(zhàn)告訴其原來的圖紙不能用了,又給其一張大圖紙,說讓按這個大圖紙建。工錢是趙國戰(zhàn)給其支付的,賈海東也給其付過一次1000元,聽趙國戰(zhàn)說因為他沒有時間,這1000元是他讓賈海東付得。工地上所用材料的來源其不清楚。趙國戰(zhàn)出具的署其名字的領款條都是其出具的。
對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原告認為楊某某并未就其知道的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對黃某某的調查筆錄無異議。
被告東添漿村委對本院調取的證據(jù)表示其不清楚。
被告賈海東稱楊某某所述基本屬實。黃某某所述有關垃圾中轉站面積的事屬實,趙國戰(zhàn)讓黃某某去干活也屬實,但其所述帶十五、六個工人干活不屬實,其只帶領四、五個工人在干活,其余小工均是賈海東在本村找得。
本院認證如下:因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3、4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系東添漿村委出具的驗收表,東添漿村認可其真實性,本院對其予以認定;證據(jù)5經(jīng)本院調查相關人員,認可系其出具,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據(jù)6、7的真實性,賈海東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證人黃某某系趙國戰(zhàn)雇傭的工地負責人,應當比較了解施工的相關情況,對于其陳述的雇傭工人的情況及購買材料的一些基本事實,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有關付款情況應以當事人出具的相關手續(xù)為準。有關安裝門窗一事,黃某某稱其系聽原告所述,該證據(jù)系傳來證據(jù),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對證據(jù)9的真實性,二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予以認定。
對證據(jù)1、2本身的真實性,原告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jù)3是別人給賈海東出具的一些收材料款、其它款項的收據(jù),原告對此也不認可,賈海東以此來證明其與趙國戰(zhàn)的轉包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理由不足。被告證人牛東合的證言,原告不認可,被告東添漿村表示其不清楚,但同時又表示工程系趙國戰(zhàn)所干,因牛東合不是垃圾中轉站工程的相關人員,其證言的證明力較低,對于其所述的賈海東找人供應材料及付了一部分材料款的事實,原告在庭審中對此也認可,本院對該部分內容予以認定,對于其它部分,原告不認可,本院不予認定;賈海東提交的證據(jù)5,經(jīng)本院調查出具人楊某某,其認可系其所寫,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東添漿村提交的證據(jù)系其與賈海東之間簽訂的承建合同,對此被告賈海東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對于本院調取的楊某某的筆錄,只是證明了賈海東往工地供應材料的事實,對于工程究竟是誰干得,其并沒有予以說明。黃方才所訴的有關工程施工面積及其帶領工人負責土建部分的施工及趙國戰(zhàn)支付其工程款這些基本事實,都有其它證據(jù)可以印證,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08年8月8日,被告東添漿村委和賈海東簽定東添漿垃圾中轉站承建合同,約定:因東添漿村(甲方)需修建垃圾中轉站兩座,經(jīng)公開招標,由賈海東(乙方)包工包料先行全額墊資承建。工程應按圖紙要求施工,部分工程按村委要求施工,兩座垃圾站同時施工,每座垃圾站標價14萬元。甲方保證乙方水、電、路及材料場地。乙方應按期進入工地,保證工程質量,保證按期竣工。如工程有變更,甲方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避免造成材料浪費。如增加工程量,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工程完工后,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并交于甲方使用后,甲方應積極酬付乙方90%工程款,剩余10%質保金在90%工程款付清一年后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開工日期2008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9月10日。同日,賈海東與原告趙國戰(zhàn)簽訂轉包合同,將東添漿村垃圾中轉站的工程轉包給趙國戰(zhàn),由趙國戰(zhàn)付給賈海東工程管理費3萬元整。雙方另外約定:工程量:每座招投標84平方米。因設計圖紙變更依照苗店村垃圾中轉站的圖紙施工,經(jīng)村長李福田、賈海東、趙國戰(zhàn)等三方協(xié)商同意,按招投標價格計算增加的工程量,按實結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造價:每座每平方米造價1700元整。工期為60天,自2008年8月9日開工,2008年10月9日竣工。工程付款辦法:1、二處中轉垃圾站主體工程結束,付30%款。2、工程全部結束,驗收合格10天,全部付清。違約責任:1、為保證按時開工,乙方(趙國戰(zhàn))交施工押金2萬元。2、乙方在開工10天,甲方(賈海東)退回押金2萬元。3、乙方交工15天后,甲方如不付完工程款,甲方按工程總款的5%增付給乙方。
2008年8月10日,趙國戰(zhàn)與黃方才簽訂合同,將東添漿村垃圾中轉站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黃方才,由黃方才組織工人負責土建部分施工。賈海東作為證明人在合同上簽署了自己的名字。施工過程中所雇傭的部分小工系賈海東所找。同年8月14日,趙國戰(zhàn)向賈海東交納20000元押金。工程實際施工面積為每座126平方米。施工過程中使用部分材料由賈海東找人供應,賈海東也代付了部分款項。
工程竣工后,2009年12月16日,趙國戰(zhàn)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二被告發(fā)出通知,要求二被告對工程進行驗收。賈海東未對工程進行驗收。2009年12月30日,由時任東添漿村委會主任的石戰(zhàn)成對該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結果顯示:1、東添漿兩座垃圾中轉站照圖紙施工合格;2、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安裝不合格;3、外墻涂料粉刷不合格。庭審過程中,經(jīng)本院詢問東添漿村,其表示同意先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對于不合格部分,事后協(xié)商如何處理。截止2010年7月20日,東添漿村已支付賈海東工程款26000元,其中16000元是直接支付給往工地供應材料的人,但由賈海東給村委出具領款手續(xù)。
本院認為,賈海東與趙國戰(zhàn)簽訂了轉包合同,將東添漿垃圾中轉站的工程轉包給趙國戰(zhàn),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按該合同約定,應由趙國戰(zhàn)負責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它約定義務。而從趙國戰(zhàn)提交的其與黃方才簽訂的勞務合同及本院對黃方才的調查、證人黃新國的證言等可以證明趙國戰(zhàn)組織工人進行了施工,且從庭審調查來看,被告東添漿村委認可垃圾中轉站的工程實際系趙國戰(zhàn)施工,被告賈海東也不否認趙國戰(zhàn)組織工人對工程進行了施工,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轉包合同成立并實際履行。而根據(jù)賈海東提交的證據(jù)和原告的認可,也可以證明在施工過程中,被告賈海東找人向趙國戰(zhàn)供應部分材料并代為支付了部分的費用,對于該部分費用中趙國戰(zhàn)未支付的部分,權利人可另行向趙國戰(zhàn)主張。趙國戰(zhàn)和賈海東在合同中約定,二處中轉垃圾站主體工程結束,付30%款。工程全部結束,驗收合格10天,全部付清。現(xiàn)工程已經(jīng)竣工,2009年趙國戰(zhàn)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通知轉包人賈海東和發(fā)包方東添漿村對工程進行驗收。賈海東收到通知后未驗收。2009年12月30日,東添漿村對該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結果顯示主體工程合格,但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安裝及外墻涂料粉刷不合格。關于驗收中有部分不合格的問題,東添漿村也表示同意先支付工程款,對不合格部分另行協(xié)商解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關于工程款的數(shù)額,原告要求暫按280000元主張,該數(shù)額未超過雙方約定的數(shù)額,被告賈海東應當支付。被告東添漿村作為發(fā)包方應在欠付工程款254000元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海東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趙國戰(zhàn)工程款280000元,被告濟源市軹城鎮(zhèn)東添漿村民委員會在欠付工程款254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5500元,保全費770元,由被告賈海東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在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苗 苗
人民陪審員 李 清 霞
人民陪審員 崔 靜 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曉 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