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年祥與被告陸文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3)
原告趙年祥與被告陸文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749號
原告趙年祥,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躍躍,系原告女婿。
被告陸文峰,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寧霞,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年祥與被告陸文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2010年6月21日,依法由審判員鮑東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年祥的委托代理人孔躍躍,被告陸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寧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年祥訴稱,2009年12月25日,被告駕駛豫UD1186號牌輕型貨車與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其撞傷,電動三輪車及衣服損壞。被告已付2500元,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535元。
被告陸文峰辯稱,應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其未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應承擔責任,另其已支付原告2500元,已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不應賠償其余費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2、濟源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結算單據各1份及住院病歷1套,證明其支出醫(yī)療費4219.23元;3、戶籍證明2份,證明原告及其妻子李玉榮系城鎮(zhèn)戶口;4、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1份,證明其車輛及財產損失為875元;5、施救費單據1份,計210元。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3、5無異議;對證據1認為其的簽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原告通行時闖紅燈,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對證據4中的棉上衣?lián)p失有異議,認為原告系左小腿受傷,棉上衣不應賠償。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3、5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1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推翻該事故認定,證據4客觀真實,本院均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9年12月25日6時許,在沁園路與學苑路交叉口,被告駕駛豫UD1186號牌輕型貨車由北向東轉彎時,與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當天,原告到濟源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0年2月7日出院,出院醫(yī)囑:1、定期換藥,休息兩周。原告住院44天,支出醫(yī)療費4219.23元,被告已付原告25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妻子李玉榮護理,原告及李玉榮均系城鎮(zhèn)戶口。2009年12月25日,該事故經濟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原告車輛及財產損失經評估共計875元。另原告支出施救費21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濟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雖然被告對責任劃分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推翻該事故責任認定,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根據該事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關于原告的損失:交通費200元,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醫(yī)療費4219.23元、車損、財產損失875元及施救費210元,均有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2008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231元,原告按36元/天計算誤工費為1584元,護理費為1584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計算為660元,營養(yǎng)費按每天15元計算為660元,原告上述損失共計9792.2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元,被告應再賠償原告7292.2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文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年祥7292.23元;
二、駁回原告趙年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陸文峰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鮑 東 敏
二Ο一Ο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芳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