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新亮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民委員會、張軍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14)
原告付新亮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民委員會、張軍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539號
原告付新亮,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素珍,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長青,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付翠玉,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長倫,濟源市克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軍元,男,成年,漢族,
原告付新亮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逯寨村委)、張軍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6年10月5日,被告將部分閑散山坡地承包給其經營,合同載明:承包期三年,如種經濟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協(xié)商,延續(xù)承包期。其種植了薄皮核桃。三年承包期滿,被告未經協(xié)商,也未經村支兩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情況下,強行將其承包地承包給被告張軍元。嚴重侵犯其權利,故要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合同中涉及到原告原承包土地的合同部分無效。
被告西逯寨村委辯稱:其與被告張軍元簽訂合同是在原告合同已到期的情況下簽訂的,原告所栽薄皮核桃是經濟林不是經濟作物。故應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張軍元辯稱:其與被告西逯寨村委簽訂合同是在原告合同已到期的情況下簽訂的,故應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2006年10月5日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和承包費收據。2、照片四張,證明原告核桃樹栽種情況。3、2009年10月6日土地拍賣合同一份,證明被告村委違約,拍賣原告承包地。4、西逯寨村黨支部證明兩份,證明合同期滿期后種經濟作物可延期承包及沁北電廠占地不涉及原告履行合同中的坡地。
被告西逯寨村委提交的證據有:1、2009年10月23日公告一份,證明本次土地拍賣是經過民主議定的。2、照片四張,證明原告核桃樹載種情況。3、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因沁北電廠占地,經市鎮(zhèn)政府同意,將全部到期承包地收回。
被告張軍元未提交證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有:現(xiàn)場勘查原告付新亮原承包地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具體情況為:原告原承包地塊是長方形,東西長47.5米,南北長42米。按行距4米,株距3.5米種植了11行薄皮核桃樹,地邊栽種楊樹,現(xiàn)承包地內還有薄皮核桃樹大小130棵、楊樹55棵。
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1、2、3 和被告提交的證據1、2雙方對真實性均無異議。原告提交的證據4
二被告認為內容不實,黨支部不能代表村委。被告提交的證據3原告認為內容不實,也沒有負責人簽字。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原告
和被告張軍元無異議,被告西逯寨村委不認可,認為應以合同為準。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2、3
和被告提交的證據1、2雙方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4系村支部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有負責人簽字,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3系五龍口政府對西逯寨村委分地情況的說明其證明目的在于證明因沁北電廠占地致使西逯寨開油荒居民組部分群眾成為失地農民,為解決這一問題,村委決定將到期的承包地收回,優(yōu)先解決失地農民的問題。該證明加蓋有政府公章,對此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本案中的被告張軍元并不屬于該證明中的失地農民。
其真實性應予認定。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勘查原告付新富原承包地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具有客觀、真實性。雖然被告西逯寨村委不認可,但未提出正當理由予以駁倒,應予認定。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6年10月5日,被告將部分閑散山坡地承包給原告經營,合同載明:承包期三年,承包土地原則上種經濟作物,如種農作物,三年期滿后甲方收回承包土地,如種經濟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協(xié)商,延續(xù)承包期。后原告按行距4米,株距3.5米種植了11行薄皮核桃樹,地邊栽種楊樹,現(xiàn)承包地內還有薄皮核桃樹大小130棵、楊樹55棵。為擴大經營收益,原告在樹中間套種農作物。原告按約定繳納承包金。合同履行三年后核桃樹已開始掛果,即將產生收益。被告西逯寨村委以原告承包合同三年期滿為由,未與原告協(xié)商將原告承包地收回,并通過公開競標進行拍賣,被告張軍元以5200元的價格中標,二被告于2009年10月6日簽訂了土地拍賣合同,將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內的土地承包給被告張軍元耕種。該承包方案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另查明:2008年10月,沁北電廠三期擴建占用西逯寨村開油荒居民組部分土地,因需要給部分失地農民重新安置,被告西逯寨村委據此于2009年10月將村內全部到期承包地收回,優(yōu)先給開油荒居民組8戶32口人分配了承包地,但并不涉及原告承包地,剩余40余畝地包括原告的承包地在內進行了公開拍賣。
本院認為:2006年10月5日原告與被告西逯寨村委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其應盡義務。該合同約定承包土地原則上種經濟作物,如種農作物,三年期滿后甲方收回承包土地,如種經濟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協(xié)商,延續(xù)承包期。原告在承包地內種植了薄皮核桃樹130棵、楊樹55棵,薄皮核桃樹、楊樹應屬經濟作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且經過三年經營管理,現(xiàn)核桃樹已開始掛果,即將產生收益。合同期滿后,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相互協(xié)商,合理延續(xù)承包期。但被告西逯寨村委并沒有和原告相互協(xié)商,而是直接將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將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內的土地承包給被告張軍元耕種。確實損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該承包方案未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張軍元簽訂的土地拍賣合同中涉及到原告原承包土地合同的部分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逯寨村村民委員會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慶 九 審 判 員 原 小 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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