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牛長衛(wèi)、范明懷旅店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8)
上訴人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牛長衛(wèi)、范明懷旅店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南環(huán)路與濟坡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粉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志剛,濟源市天壇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牛長衛(wèi),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明懷,男,1971年7月8日出生。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馬智勇,河南凌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牛長衛(wèi)、范明懷旅店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牛長衛(wèi)、范明懷于2009年8月21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賠償財物損失2107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09)濟中民二終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志剛,被上訴人牛長衛(wèi)、范明懷的委托代理人馬智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濟民一初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濟源市亞飛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27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