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菊與被告李如意、王占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29)
原告李小菊與被告李如意、王占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324號
原告李小菊,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李如意,女,成年。
王占紅,男,成年。
原告李小菊與被告李如意、王占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醒書。2010年9月15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小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如意、王占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小菊訴稱,2008年4月13日,被告李如意、王占紅夫婦在其處借款5000元,約定一年內(nèi)歸還,年息5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其多次催要,至今未付,F(xiàn)要求二被告歸還5000元及利息1000元。
二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李如意出具的借款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小菊現(xiàn)金伍仟元利息伍佰元(1年)。李如意 2008.4.13!
本院認證如下:二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quán)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8年4月13日,被告李如意在原告處借款5000元,約定一年內(nèi)還清,年息500元,并出具借款條一張,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李如意在原告處借款5000元,約定一年內(nèi)還清,年息500元,有其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李如意歸還借款5000元及兩年的利息1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李如意與王占紅系夫妻關(guān)系,要求被告王占紅歸還借款及利息,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如意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小菊5000元及利息1000元;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王占紅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如意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jié)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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