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勇與被告葛新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25)
原告王勇與被告葛新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376號
原告王勇,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濟源市承留鎮(zhèn)衛(wèi)莊村第四組。
被告葛新波,男,成年,漢族,住濟源市周園路302號院6號樓3單元6樓東南戶。
原告王勇與被告葛新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4日,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2010年9月27日,依法由審判員席順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葛新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勇訴稱,2010年3月25日,被告葛新波向其借款40000元,并給其出具借據(jù)一份,后未還,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40000元。
被告葛新波未答辯。
原告王勇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2010年3月25日被告葛新波給其出具的借據(jù)一份,載明:“今借到王勇現(xiàn)金肆萬元整(40000)元”,以此證明被告葛新波借其現(xiàn)金40000元整。
被告葛新波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被告葛新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0年3月25日,被告葛新波向原告王勇借款40000元,并給原告王勇出具借據(jù)一份,載明:“今借到王勇現(xiàn)金肆萬元整(40000)元”。后被告葛新波未歸還。
本院認為,被告葛新波向原告王勇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葛新波應當歸還原告王勇借款,原告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新波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王勇40000元。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葛新波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席 順 義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麗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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