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許延峰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5)
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許延峰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1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濟水大街中段22號。
法定代表人常蘭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延峰,男,1976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承豐、代曙光,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以下錦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許延峰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濟民一初字第9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錦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被上訴人許延峰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濟源市開關廠(以下簡稱開關廠)原系濟水辦事處所屬企業(yè),始建于1976年。1999年
,許延峰到開關廠工作。1992年10月,開關廠以其土地、房產、設備資產作為出資與美國錦美電器有限公司合資成立錦電公司,許延峰到錦電公司上班。1995年,濟源開關總廠注冊登記為企業(yè)法人,開關廠與錦電公司均是其下設機構。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xié)商處理會議紀要》中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yǎng)老、待業(yè)等由開關總廠負責。1999年6月15日,濟水辦事處與金谷公司簽訂協(xié)議,金谷公司購買開關廠(錦電公司的60%的股份)全部資產,并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接收開關廠的債權債務,債權債務包含1998年12月底賬面核查落實的數額,其中包含“職工工資”、“住房補助金”、“保險福利費”等。錦電公司接收許延峰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錦電公司工作期間,2000年11月-12月拖欠工資數額為1000元,2002年5月河南濟開電器有限公司成立,系獨立法人單位,該公司與錦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許延峰到河南濟開電器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后因經營原因,對許延峰放假,2008年5月14日,許延峰向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7月18日做出濟勞仲裁字(2008)第6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駁回許延峰的申訴請求。后許延峰不服,提起訴訟。另查我市城鎮(zhèn)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自2001年1月施行。
原審法院認為:錦電公司對欠許延峰的部分工資無異議,能夠證明雙方之前存在勞動關系,故該院確認雙方在2002年5月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錦電公司未按時為許延峰參加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繳納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其應為許延峰參保并補繳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費,因我市的醫(yī)療保險制度從2001年起開始施行,故錦電公司應為許延峰補繳2001年1月起至2002年5月單位應承擔部分。關于許延峰請求的工資,應按月足額支付,不得無故拖欠,錦電公司接收原開關廠的債權債務中包含許延峰的工資,故其應支付許延峰工資1000元。2002年5月河南濟開電器有限公司成立,該公司與錦電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單位,許延峰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錦電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終止,故其請求2002年5月以后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生活費應不予支持。許延峰要求錦電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從2002年5月其應已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而其于2008年申請仲裁,已過申訴時效,應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許延峰工資1000元;二、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許延峰參加養(yǎng)老保險,并補繳1999年至2002年5的養(yǎng)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許延峰負擔自己應承擔部分;三、錦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許延峰參加失業(yè)保險,并補繳從1999年至2002年5月的失業(yè)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許延峰負擔自己應承擔部分;四、錦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許延峰參加醫(yī)療保險,并補繳從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的醫(y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許延峰負擔自己應承擔部分;五、駁回許延峰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緩交),由錦電公司負擔。
錦電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1、許延峰提供的考勤表、中秋節(jié)福利發(fā)放表等證據不能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許延峰提供的職工養(yǎng)老保險交費明細及失業(yè)人員明細表,顯示交費單位為開關廠,可證明許延峰與開關廠存在勞動關系;2、其提供的1999年6月15日協(xié)議書及(2002)豫法民二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可說明許延峰系開關廠職工,開關廠應承擔許延峰要求的各項費用;3、許延峰未請求撤銷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會造成仲裁裁決與民事判決的沖突。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許延峰的訴訟請求。
許延峰辯稱:1、1997年2月考勤表、1999年中秋節(jié)福利發(fā)放表、職工養(yǎng)老保險交費明細等證據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開關廠總體轉讓給錦電公司,包括開關廠所有的人員以及債權債務;3、錦電公司應為其支付1997年1月以后的“三金”;4、仲裁裁決不可能與民事判決沖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1、1999年,許延峰到錦電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錦電公司對欠許延峰的部分工資無異議,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2年5月,許延峰到河南濟開電器有限公司工作,河南濟開電器有限公司為許延峰參加社會保險,據此應當認定2002年5月許延峰與錦電公司事實勞動關系終止,錦電公司上訴稱其與許延峰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1999年至2002年5月,錦電公司與許延峰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錦電公司應為許延峰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xié)商處理會議紀要》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yǎng)老、待業(yè)等由濟源市開關總廠負責。而對于許延峰請求的1997年1月之后的社會保險費用,仍應由錦電公司繳納,原審判令錦電公司為許延峰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相關費用并無不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許延峰將雙方的糾紛訴諸法院后,原仲裁裁決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錦電公司認為許延峰應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董 慧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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