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軍偉與被告黃立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6)
原告張軍偉與被告黃立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745號
原告張軍偉,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黃立中,男,成年。
原告張軍偉與被告黃立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后向被告黃立中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
2010年11月3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軍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立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軍偉訴稱,2006年,被告多次在其處購買地毯,共計2300元,并出具欠條。后經(jīng)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現(xiàn)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300元及利息。
被告黃立中未到庭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 2006年5月11日,被告黃立中出具的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其貨款的數(shù)額。
被告未到庭質(zhì)證及提供證據(jù)。
被告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原告陳述及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經(jīng)營地毯、地墊生意。2006年,被告多次在原告處購買地毯,共計欠款23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出具欠條。至今,未付任何貨款。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購買地毯,累計欠23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貨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立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軍偉23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黃立中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在執(zhí)行中一并結(jié)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 家 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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