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麗娟訴被告趙燃華離婚糾紛一案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0-7-6)
原告蘭麗娟訴被告趙燃華離婚糾紛一案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梅民初字第1122號
原告蘭麗娟,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220524198610221720),漢族,農民,住吉林省柳河縣柳河鎮(zhèn)白家堡子屯。
被告趙燃華,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220581198101113518),漢族,農民,住梅河口市水道鎮(zhèn)。
原告蘭麗娟訴被告趙燃華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收到原告起訴狀,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利軍獨任審判,于2010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麗娟、被告趙燃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一審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麗娟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3月3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趙振瑋,現年1周歲;楹笠蚋星椴缓,經常吵打,我與被告于2009年3月8日分居至今。2009年12月我經確診患有腎病綜合癥,因治病負下債務30000元,住院期間,被告未曾看過我,也沒給我拿過1分錢。我認為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趙振瑋隨被告一起生活,外債30000元,被告負責償還20000元。
被告趙燃華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們感情很好,從來都沒有打過架。從結婚開始我對她千依百順,對她很好,她住院沒告訴我,不知道她為什么要離婚。如果離婚,同意孩子隨我生活,但是要求原告從2009年3月8日起每月承擔500元的子女撫育費。原告和我共同生活期間未患疾病,是其離家后患的,所以我不同意承擔債務。
本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本院總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并評判如下:
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原告主張,我們婚前就缺少了解,草率結婚,婚后也沒有建立感情。我曾經試圖培養(yǎng)感情,但是最后還是無法一起生活。被告總是欺騙我,沒說過一句真話,還好吃懶惰、玩麻將,屢教不改。經常為小事和我吵打,我懷孕的時候還讓我干活,不干不行,我們分居已經二年多了。被告的父母和姐姐也打罵過我。
原告蘭麗娟針對自己的主張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被告主張,原告說的不對,我們感情原來一直很好,她回來之后就生病了,后半年她變了,說我無能。我的兩個姐姐沒有打過她,我家人對她很好。我只是偶爾和朋友打麻將,沒有經常玩。
被告趙燃華針對自己的主張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本院對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主張不予支持。因本院無法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負責償還外債20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從2009年3月8日起至孩子獨立時止每月負擔子女撫育費500的主張,不作評判。
經過庭審中對無爭議事實的歸納和本院綜上認定的證據,可證明本案如下事實:原告蘭麗娟與被告趙燃華經人介紹,于2008年3月3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趙振瑋,現年1周歲。因發(fā)生爭吵,雙方于2009年3月8日分居至今,F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北景冈嫣m麗娟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故本院對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不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币蛟娴恼埱蟛环戏ǘǖ碾x婚條件,為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wěn)定,反對草率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蘭麗娟與被告趙燃華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 利 軍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連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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