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新永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2-1)
趙新永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通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guān)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新永、男、通許縣人。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0年8月5日被濟南市公安機關(guān)抓獲羈押,8月14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同年8月27日被通許縣公安局逮捕,F(xiàn)押通許縣看守所。
辯護人彭博,系河南子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豫汴通檢刑訴(201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新永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趙新永及辯護人彭博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撤訴),本案延期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0年6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趙新永在本村李建永家門口辱罵,繼而引起與李建永廝打,被告人趙新永在打架過程中用菜刀將李建永頭部砍傷。經(jīng)鑒定,李建永之損傷屬輕傷。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中,被告人及其親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1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傷情鑒定、附帶民事訴訟撤訴書及戶籍證明等書證在案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新永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趙新永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了與本院觀點相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新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陶思莊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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