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賀犯貪污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17)
劉賀犯貪污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書
(2011)平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guān)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賀,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黨員,平輿縣楊埠鎮(zhèn)王美村委支部書記。因涉嫌貪污于2010年10月12日被平輿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賀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賀在擔任平輿縣楊埠鎮(zhèn)王美村委主任期間,于2007年6月5日收到大廣高速補助高李港修橋款40000元后,將其中的22000元現(xiàn)金和價值4000元的磚頭交付給個體建筑老板王建中用于修本村的高李港橋,將下余的14000元據(jù)為己有,后讓王建中打了個收到40000元的收條入賬。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XX、劉XX、喬XX的證言,平輿縣楊埠鎮(zhèn)黨委、政府的證明,記賬憑證、收條,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賀在實施犯罪行為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被告人已將贓款退出的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賀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劉宇飛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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