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華犯販賣毒品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30)
宋建華犯販賣毒品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書
(2011)平刑初字33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建華,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16日經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建華犯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宋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宋建華在平輿縣城北一廢棄窯場附近以100元的價格向王愛民出售一小包毒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愛民的證言;書證:被告人宋建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群眾舉報信、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登記表、平輿縣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平輿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建華明知是毒品而與他人交易,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平輿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建華當庭自愿認罪且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較好,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認罪態(tài)度、毒品已滅失等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建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范 松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艾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