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興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2-2)
郭國興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西刑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國興,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10年9月15日被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梅村派出所抓獲并羈押,同年9月20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西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崔紅杰,西平縣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專職人員。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國興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平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呂富凱、檢察員冀向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國興及其辯護人崔紅杰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3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郭國興在西平縣柏城北街小學門口北側其商店里,因瑣事與被害人楊斌發(fā)生爭執(zhí)并引起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郭國興用傘把將楊斌扎傷。經西平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楊斌的損傷屬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斌的陳述,證人楊XX、薛XX、黃XX的證言,西平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郭國興賠償被害人楊斌各項經濟損失15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國興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郭國興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在對其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國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羅 靜 涵
審 判 員 田 富 耀
審 判 員 張 宗 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左 崇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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