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受賄一案
——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2010-12-20)
陳曉受賄一案
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鎮(zhèn)刑初字第289號
公訴機關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曉,男,44歲。
辯護人張文旭、王芬杓,河南榮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zhèn)檢刑訴(2010)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曉犯受賄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曉及其辯護人張文旭、王芬杓到庭參加訴訟。期間進行了延期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曹××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2、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李××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3、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石××其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4、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郭××2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5、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6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6、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門××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7、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8、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鄒××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9、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徐××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0、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丁×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1、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2、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3、2008年底,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杜××5000元,為其謀取工程利益。
14、2010年初,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杜××1000元,為其謀取工程利益。
被告人陳曉在偵查機關僅掌握其受賄6000元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48000元的犯罪事實,且在案發(fā)后主動退出贓款40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發(fā)破案報告、記帳憑證、任職證明等書證。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庭審中,出庭公訴人認為陳曉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48000元的犯罪事實,且已退出違法所得款,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曉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2起、第13起未見到錢,第5起僅收4000元,第7起僅收1000元,第10起僅收3000元,第3起其母在醫(yī)院住院,收受石××的3000元為禮尚往來,第14起其外出學習回來,杜××為其接風,1000元結了飯錢。認為已構成犯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芬杓稱,起訴書指控的第2起、第5起、第13起是通過被告人陳曉之妻送的,但無陳曉之妻的證言,第7起沒有王××之弟王××的證言,2000元是否存在,證據(jù)不足,第10起中,對靳××的證言真實性有異議,被告人雖構成犯罪,但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
辯護人張文旭稱,卷中證據(jù)不能顯示這12位老師都是給被告人送錢而謀取了利益。
經審理查明:
1、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曹××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2、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石××其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3、2008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郭××2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4、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4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5、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門××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6、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7、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鄒××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8、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徐××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9、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丁×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0、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1、2009年秋,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5000元,在職稱評定中為其謀取利益。
12、2008年底,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杜××5000元,為其謀取工程利益。
13、2010年初,被告人陳曉利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杜××1000元,為其謀取工程利益。
被告人陳曉在偵查機關僅掌握其受賄6000元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其他主要受賄的犯罪事實,且在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陳曉供述,證人曹××、石××、郭××、張××、門××、王××、鄒××、徐××、丁×、王×、劉××、杜××等人證言,且有用于證明杜××與高丘鎮(zhèn)中小學校、門崗小學、靳坡小學、李溝小學、陳營小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支付杜××工程款的有關票據(jù),高丘鎮(zhèn)2008年中小學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晉升積分細則及高丘鎮(zhèn)2009年度職評工作方案,2008年、2009年高丘鎮(zhèn)中心校向教體局報送的職評方案
,南陽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曹××等人被評上職稱的情況文件,被告人陳曉退款書證、任職文件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且經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高丘中心校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49000元,分別為他人在職稱評定和工程承攬中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訴書指控的第2起、第13起,被告人陳曉當庭予以否認;第5起,被告人陳曉認可收受4000元,經查,該三筆款是通過被告人陳曉之妻收受的,但無陳曉之妻的證言,除第5起被告人陳曉當庭認可收受4000元及第13起被告人陳曉對收受杜××5000元的事實已做出客觀供述外,其余5000元主要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第7起被告人陳曉僅認可收受1000元,第10起被告人陳曉僅認可收受3000元,經查,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陳曉的多起受賄事實均系被告人陳曉直接收受,對行賄人行賄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等情節(jié),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已作了明確的供述,且與行賄人證言證實的情節(jié)相印證,為此,被告人提出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第14起被告人陳曉認為其外出學習回來,杜××為其接風,1000元結了飯錢,與被告人陳曉的原供述及杜××的證言所證實的內容不符,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第3起被告人陳曉稱其母在醫(yī)院住院,收受石××的3000元為禮尚往來,與被告人陳曉的身份及已為他人謀取的職稱利益不符,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張文旭稱卷中證據(jù)不能顯示這12位老師都是給被告人送錢而謀取了利益,對此,2002年6月6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二)項對為他人謀取利益有明確的認定標準,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被告人陳曉能夠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違法所得49000元(已繳納,上繳國庫,其中40000元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 喜 德
審 判 員 楊 正 武
人民陪審員 張 玉 衡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毛 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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