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合群犯搶劫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11)
李合群犯搶劫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平刑初字第25號
公訴機關(guān)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合群
,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平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劫犯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外逃),2010年9月10日被平輿縣公安局抓獲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合群犯搶劫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廷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合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7年9月4日夜12時左右,被告人李合群伙同李保玉(已判刑)酒后手持菜刀竄到平輿縣后劉鄉(xiāng)孫鮑村委孫東隊孫XX家,向?qū)OXX要錢,因遭到孫XX之子孫XX的反抗而未遂,被告人李合群將孫XX砍傷后逃走,李保玉被孫XX當場抓住后報警。經(jīng)鑒定,孫XX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李合群的供述及辯解,同案人李保玉的供述及辯解,被害人孫XX、孫XX的陳述,證人單XX的證明,抓獲經(jīng)過、鑒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合群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合群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系共同犯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合群辯稱,我們?nèi)ケ缓θ思沂菫榱丝持駰U,我沒有給人家要錢,李保玉要沒要錢我不知道。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9月4日夜12時左右,被告人李合群伙同李保玉(已判刑)酒后手持菜刀到平輿縣后劉鄉(xiāng)孫鮑村委孫東隊孫XX家,向?qū)OXX要錢,因遭到孫XX之子孫XX的反抗而未遂,被告人李合群將孫XX砍傷后逃走,李保玉被孫XX當場抓住后報警。經(jīng)鑒定,孫XX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被告人李合群供述,2007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天晚上,李保玉和我在俺家喝了酒后,李保玉讓我去孫鮑村委砍竹桿,在俺家拿一把破菜刀,到了孫鮑,李保玉喊的門,西院的門沒開,東院的門開開后,出來一個三、四十歲的男子,當時我在那個大門口東面一點站著,他開門出來到我跟前就摟住了我,我害怕他們村里人起來打我,就掙扎著跑,在從那個男的懷里掙脫時,用刀劃住他的胳膊,劃了一道口子,隨后我就跑到他家東面芝麻地里,后我見到派出所里到那把李保玉抓住了。
2、同案人李保玉供述,2007年9月4日晚上,我在李合群家中喝酒,酒后,李合群說要砍兩根竹桿扳魚用,我說孫鮑的孫XX家有竹桿,我倆就一塊去孫XX家,當時,李合群手里掂個菜刀,到了孫XX家門前,我們就喊門,讓孫XX開門,我對他說想砍他家兩根竹桿,孫XX說明天砍,李合群就罵孫XX,孫XX就把他兒子孫XX喊起來,孫XX出來后,同李合群打了起來,李合群用菜刀傷了孫XX,這時我就到跟前,李合群就不見了。我讓他到醫(yī)院看傷,孫XX不愿意,之后他們就報了警,派出所的人到那將我?guī)ё吡恕?br>
3、被害人孫XX陳述,2007年9月4日夜里12點左右,我在家中睡覺,突然聽見有人敲我的大門,我就起來到院里,沒有開大門,外面兩個人說你把門開開,我說天黑不開,那兩個人就說,不開門把你的錢都拿出來,如果不拿出來,我們就過去,把你殺了,我說報警,那兩人說,你敢報警過去殺了你,我就翻墻頭到隔壁我大兒子家,看到我大兒子已經(jīng)起床往外走,我和我兒媳婦就跟著出來,我大兒孫XX開門就被人砍了兩刀,我看到李保玉站在我家門前,另一個人跑了,我就同我兒媳婦拉著李保玉了,李保玉不讓報警,愿意拿出2000元讓我兒看病,我們沒同意,就報警了。
被害人孫XX陳述,2007年9月4日夜里12點左右,我正在睡覺,突然聽到院里的狗叫聲,我就醒來,穿上鞋就出門了,我妻子也跟著出來了,到院里,發(fā)現(xiàn)我父親翻墻頭到我院里,我也沒和他說話,就去開大門,我一開門就過來一個人朝我砍來,我用手一攔就砍到我胳膊上,砍了兩下就跑了。這時我發(fā)現(xiàn)門口還有一個人是李保玉,我妻子、我父親就過來把李保玉抓住了,李保玉要給我2000元私了,我沒同意,我父親就報警了。開始我不知道他們干啥,后來我聽我父親孫XX說他給我父親要錢。
4、證人單XX證明,2007年9月4日夜里12點左右,我正在睡覺,突然聽到外面狗叫,我和我丈夫都起來了,我丈夫?qū)OXX去開大門,我也跟著去了,我丈夫?qū)OXX一開大門,那個人就把我丈夫的左胳膊砍了兩刀就跑了,之后我轉(zhuǎn)身看見另一個人(李保玉)我就和我爸孫XX上前拉住李保玉他沒有跑掉,最后就報警了。
5、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李合群被抓獲的經(jīng)過。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合群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7、平輿縣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書、平輿縣看守所釋放證明,證明被告人李合群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于2006年5月24日刑滿釋放。
8、鑒定結(jié)論:平輿縣公安局平公刑技傷檢字(2007)第281號傷情檢驗鑒定書證明,孫XX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合群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合群對“我們?nèi)ケ缓θ思沂菫榱丝持駰U,我沒有給人家要錢,李保玉要沒要錢我不知道”的辯解,因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李合群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合群被抓獲歸案后,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合群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的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結(jié)合本案的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合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范 松
審 判 員 郭 麗
審 判 員 劉宇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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