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東升賭博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2-9)
梁東升賭博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西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東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因本案于2010年11月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日被西平縣公安局依法逮捕,F押于西平縣看守所。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東升犯賭博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東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8月27日凌晨,陳俊杰等人在被告人梁東升、李陽(已判刑)合伙開辦的“三葉草飲吧”一房間內利用麻將牌,以推丙形式聚眾賭博,被告人梁東升從中抽頭贏利長達七天,參賭人員累計多達40余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XX、楊XX、陳XX、趙XX、韓XX、石XX、陳XX、王XX、譚XX、王XX、李XX、李XX的證言,西平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東升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且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量刑時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東升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 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張宗喜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謝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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