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2-1)
李俊峰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刑少初字第 135 號
公訴機關(guān)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俊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因涉嫌故意傷害,2010年6月15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西平縣看守所。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俊峰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出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俊峰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12時許,被告人李俊峰和同村村民李愛周在本村委二組的地里,因賣樹發(fā)生糾紛,被告人李俊峰將李愛周打傷。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李愛周的損傷系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愛周的陳述,證人高XX、王XX、遠XX、李XX、劉XX、介XX的證言,西平縣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俊峰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愛周經(jīng)濟損失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俊峰故意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予以支持。被告人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愛周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俊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田付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審 記 員 左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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