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軍犯搶劫罪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0-12-9)
賈軍犯搶劫罪一案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新刑初字第030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軍(又名賈**),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0] 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軍犯搶劫罪,于 2010 年7月
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附帶民事訴訟故延期審理二個月。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璐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2月12日23時許,宛**報警稱,賈軍持刀在位于新新街早餐點的卷閘門,接報后,我局民警王躍軍、于致文立即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詢問宛**,賈軍已被父親賈*拉回家中。隨后民警趕到賈軍家調(diào)查情況,發(fā)現(xiàn)賈軍與另外兩人喝醉酒,帶賈軍來派出所了解情況。賈軍拒不配合,后將賈軍其父賈*帶至派出所調(diào)查詢問。正在調(diào)查中賈軍從家持刀跑出,將來派出所的王**、虎**、宛**在新新街工商銀行門前攔住。用水果刀將虎**胳膊扎傷。我局民警王躍軍、于致文和巡邏隊員王**前去制止。巡邏隊員王**的腹部被扎傷。在緊急搶救傷員時,賈軍持刀跑到新新街五礦老年活動中心東邊路上,將從網(wǎng)吧回家的陳**攔下,讓陳**跪在地上,并威脅陳**交出現(xiàn)金。陳**在沒有交給賈軍錢的時候,遠處有人過來,賈軍就將陳**手中的營養(yǎng)快線搶走向北逃跑。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抓獲經(jīng)過、年齡證明、鑒定結(jié)論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軍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的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賈軍在本市新華區(qū)新新街派出所附近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在民警對雙方進行勸阻過程中,賈軍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虎紅粉扎傷,又將聯(lián)防隊員王**腹部扎傷;后賈軍跑到新新街五礦老年活動中心附近,持刀攔阻從此處路過的被害人陳**,逼陳**下跪拿錢;因有路人經(jīng)過,賈軍搶走陳**一瓶營養(yǎng)快線后逃跑。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的傷情為輕微傷。賈軍于2010年3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紅石網(wǎng)吧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賈軍供述:2010年2月11日晚7時許,我和兩個朋友在我家喝酒,我們喝多了,其中一個朋友有事先走了,我和另外一個朋友接著喝,后來我和我朋友因為瑣事打起來,我從家桌子上抄起一把水果刀扎我朋友,一會兒,警察來了,把我?guī)У脚沙鏊?月12日夜里0時許,我趁民警不注意拿刀出了派出所,就跑到新五街五礦老年活動中心東邊的路上,碰到一個男孩。當時口渴,身上沒錢,我拿著水果刀嚇唬他,讓他把飲料給我,我對那個男孩說了什么話,我記不清了,我就從那個男孩的手中搶過來一瓶營養(yǎng)快線就跑了,回家在家中拿點錢就去北京了。我拿的那把刀大約有20cm刀刃3公分,3cm寬,我把刀扔了,具體扔在哪我記不清了。我在海淀區(qū)紅石網(wǎng)吧上網(wǎng)被抓。
因為我和家門賣早餐的有矛盾,那天晚上新新街派出所找我說那家賣早餐的門被砍了,說事我干的。我沒搶營養(yǎng)快線,他手里也沒有營養(yǎng)快線,原來在公安機關說搶營養(yǎng)快線是公安人員說不是什么啥大事,我就說了有營養(yǎng)快線。傷害的兩個人因為我喝多了記不太清了,可能是我吧。
2、被害人陳**陳述:2010年2月13日凌晨0點10分許,我從網(wǎng)吧回家,走到新五街五礦老年活動中心東邊的路上時,有一個孩正準備打劫另兩個孩,因為認識就叫那兩個孩走了。搶劫那個孩就將我攔下,叫我跪下,我一個腿跪在地上。那個孩用刀指著我,叫我掏錢,并說“不給錢將我弄死”,不一會兒,來人了,那個孩將我手中拿的一瓶營養(yǎng)快線搶走跑了。那孩手中拿了一把有30公分長的刀。
3、被害人王**陳述:昨天約23時接警宰場一早餐店有糾紛,后王所長和于致文出警,我留守,十分鐘后賈*到了派出所,一會聽見門外有鬧聲,我出來看見王所長和老于和幾個人推搡,賈軍那一把刀在和王所長在工商銀行門口撕扯,一個年輕孩拉賈軍,我就讓賈軍的弟弟走,因為聽別人說他身上有刀,后來賈軍很激動他們站在路北,我站在路南,這時他向我沖過來,沒想到他會攻擊我,還對他說你回去吧,估計是喝多了對我腹部就是一刀,肚皮被扎傷了,后來我打120被送到醫(yī)院;氐街蛋嗍业臅r候我看見一個女的手捂著胳膊。
4、證人虎**證言:
2010年2月12日23時許,我媽給我打電話說店門被砍,就到店里,看到門被砍了好幾刀,我們就和派出所的人和賈軍父親賈*到派出所,我和我媽、姑父在后面,走到新新街工商銀行門口前面的路上,賈軍將我和姑父(宛**)劫住,讓把手里的東西放在地上,當時我姑父手里也拿把刀,我姑父說你感動我就用刀給你劈開,因為我手里沒拿東西,賈軍就用刀將我的左胳膊扎了兩刀,后來趕到的賈軍的弟弟和另外一個孩沒動手,但賈軍的弟弟手里拿的有東西。我媽去派出所叫人,接下來就到派出所了。后來那孩到所值班室將派出所的值班人員肚子上扎了一刀。
5、證人張*證言:2010年2月13日凌晨,我和張**在五礦老年人活動中心東邊的路上說話,賈**從南邊過來,看了我倆一眼,問我們有事沒有,我說“沒有”,賈**將“沒事你走吧”,我們正準備走,陽陽(陳**)過來了,賈**過去抓住陽陽的衣服叫他跪地上,并問他“有錢沒,有錢掏出來”。當時賈**手里拿著一把30公分左右的刀。我就跑到網(wǎng)吧和陽陽的爸爸講了,我和陽陽的爸爸過去時,賈**已跑了。賈**還有一個名字叫賈軍,陳**手里是否拿的有東西我沒有看清。
6、證人陳**證言:證實2010年2月12日夜里12點多,張*告訴他他兒子陳**被賈**搶了,并急忙趕往現(xiàn)場并撥打了110。
7、證人王**證言:俺家在新新街路口東開了一家早餐店,平常都是孩姑父宛**在那看店,昨晚11點多,順民給我打電話說賈軍用刀砍店門,我就給俺媳婦虎**打電話后就往店里去,見到順民手里掂把刀,店的卷閘門被砍了好幾道,虎**一會也到了,順民給我說是賈軍砍的,并已經(jīng)報過警,派出所人去賈軍家了,于是我們?nèi)齻就到派出所,在路上俺仨被賈軍、賈軍兄弟和另外一孩(20多歲,1.75米左右,中等身材中等長發(fā),穿件重色衣服)攔住,見賈軍右手在懷里揣著,他兄弟右手背著,一路吵到新新街工商銀行那,我感覺不對就趕緊到派出所喊人,到那見到賈軍他爸,然后我跟值班那孩出去,走到新新街工商銀行時俺媳婦右胳膊扶著左胳膊,賈軍對俺媳婦說我捅死你。派出所的人一直在攔賈軍,值班那孩也去攔,賈軍用手里的刀一刀捅在值班那孩肚子上,然后我們就都去了派出所,然后120把俺媳婦和值班那孩送到了醫(yī)院。
8、證人宛**證言:證實昨天晚上22點30分左右聽見有人砸窗戶玻璃,賈*勸賈軍回家,接著聽見賈軍砍門,就報了警,其他內(nèi)容同被害人虎**和證人王**證言。
9、證人賈*證言:那天晚上賈軍的同學和我小孩三人喝酒,我出去洗完澡回來見又來一個同學,他們喝了三瓶酒,我準備睡覺時,賈軍出去了,等他回來我已睡覺,不一會兒派出所的人去了,把我?guī)У脚沙鏊,回民來派出所將賈軍在新新街工商銀行門前劫住她家人了,派出所的王所長和于警官就跑出去,后來我也出去看到賈軍在亂掄,派出所的人阻攔賈軍,賈軍不聽,派出所的人護著回民一方向派出所走,我和賈軍也來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內(nèi)王所長不讓賈軍進值班室我就和我的小兒子拉住賈軍跑出去了。那天晚上賈軍外出用刀砍門我不知道,我家和虎**家有矛盾是因為虎**的丈夫曾帶人將我外甥打傷。
10、被告人賈軍基本情況:
11、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2010年3月17日0時許,接網(wǎng)監(jiān)處電話通報,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紅石網(wǎng)吧有一名在逃人員,20分鐘后在紅石網(wǎng)吧將被告人賈軍抓獲。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雙榆樹派出所。賈軍使用的刀具按其供述扔到路邊,辦案人員多次尋找未找到。
12、辨認筆錄兩份:2010年2月,在新新街派出所,辨認12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在見證人王**的見證下陳**辨認出6號照片為搶劫他的被告人,在新新街派出所,辨認同樣的照片12張,在見證人王**的見證下張*兩次辨認出6號照片賈軍是2010年2月13日搶劫的被告人
13、診斷證明書2份、虎**傷情照片:虎**左上肢刀砍傷,左前臂約1CM傷口,左上臂約2cm傷口。2010年2月23日
王**左上腹刺傷,左上腹部斜行銳性傷口約3cm,深達腹肌層。
14、賈**前科材料:賈**于2005年5月15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平頂山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
15、被砍大門照片。
16、(平新)公(傷)鑒(法醫(yī))字[2010]83、88號鑒定結(jié)論書。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無誤,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軍隨意毆打他人、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定性欠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革
審 判 員 張 毅
審 判 員 趙 敏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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