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紀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0-12-15)
婁紀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新刑初字第033號
公訴機關(guān)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婁紀超,男,1983年7月2日出生。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0]168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婁紀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婁紀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婁紀超駕駛一輛河南D-X8143農(nóng)用車在本市新華區(qū)惠洼村長安大道西延工程二標施工工地拐彎處,將被害人趙**軋傷,當婁紀超得知自己開車軋住人后便開車逃跑,后趙**因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婁紀超于2010年4月8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另經(jīng)肇事方代表與受害方進行協(xié)商,達成了由肇事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害方賠償費5.5萬元,受害方不再對肇事方提出其他賠償要求及追究法律責任的賠償協(xié)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婁紀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呂**、梁**、張**、吳*、趙**、趙**、楊**、陳**證言、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婁紀超身份證明、現(xiàn)場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書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婁紀超疏忽大意軋人后開車逃跑,致使被害人趙**因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婁紀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婁紀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無異議。鑒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婁紀超認罪、悔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婁紀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革
審 判 員 來群嶺
審 判 員 趙 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田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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