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東兵賭博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19)
馮東兵賭博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61號
公訴機關(guān)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東兵,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東兵犯賭博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馮東兵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馮東兵伙同包中友、張化枝、楊頂柱、史前進、郜祥鋒、黃小軍(該六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濟源市玉泉辦事處苗店村,以營利為目的,多次使用推牌九方式組織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中被告人馮東兵個人獲利400元。
200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馮東兵又伙同上述人員在濟源市軹城鎮(zhèn)柏林村以推牌九方式組織聚眾賭博時,賭場被搗毀,被告人馮東兵逃離賭場。后于2010年7月31日被沁陽市公安局柏鄉(xiāng)派出所民警抓獲后移交至濟源市公安局。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東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包中友、張化枝、史前進、楊頂柱、郜祥鋒、黃小軍等人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抓獲證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東兵以營利為目的,多次聚眾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案發(fā)后逃避偵查,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東兵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 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范紅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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