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韋帥訴被告秦佳佳、秦開臣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24)
原告韋帥訴被告秦佳佳、秦開臣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848號
原告韋帥,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凌,河南北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秦佳佳,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秦開臣,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系秦佳佳父親。
委托代理人趙新友,河南熙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韋帥訴被告秦佳佳、秦開臣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帥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凌、被告秦開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新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佳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韋帥訴稱,其與被告秦佳佳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訂立婚約關(guān)系,后被告向其索要彩禮款、衣服款等80400元。秦佳佳在其家中生活月余即以走親戚為由離家外出,至今未歸。為此,請求被告退還彩禮款804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秦佳佳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
被告秦開臣辯稱,原告沒有給秦佳佳下彩禮,秦佳佳與韋帥舉行結(jié)婚典禮后,韋帥經(jīng)常毆打、虐待秦佳佳,致使秦佳佳離家外出,至今仍無下落。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要求原告返還秦佳佳所帶嫁妝。
經(jīng)審理查明,
原告與被告秦佳佳于2010年1月22日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訂婚。同年2月1日原告給被告秦佳佳下彩禮現(xiàn)金66000元,在被告家中交給了被告秦開臣;2月2日被告秦佳佳過門時,原告方交給被告秦佳佳上車封子2600元。2010年3月14日被告秦佳佳因故離開原告家外出。原告韋帥與被告秦佳佳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告所訴稱的給被告秦佳佳見面禮8800元及衣服款3000元,只有證人秦苗到庭作證。被告秦佳佳過門時所帶嫁妝有:4高4低組合柜一套、老板椅一套、電視機一臺、洗衣機一臺、影碟機一臺、被子6雙、被罩4個,前述財產(chǎn)現(xiàn)在原告家中。
上述事實,有原告與被告秦開臣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按農(nóng)村風俗給予被告秦佳佳彩禮款66000元及上車封子26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原告給被告秦佳佳下彩禮系基于與被告秦佳佳結(jié)婚為前提,現(xiàn)二人婚約已解除,被告秦佳佳應(yīng)將原告所下彩禮予以退還。對于彩禮的給付、接收主體問題,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時候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guān)系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guān)系當事人一方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就接受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guān)系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的情形。本案原告所下的66000元彩禮款,被告秦開臣參與了接收。原告請求被告秦開臣共同承擔返還彩禮款的民事責任,符合本案的事實及當?shù)氐拿袼。原告韋帥與被告秦佳佳雖然已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且同居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方所接受的彩禮款66000元及上車封子2600元,應(yīng)酌情返還。根據(jù)本案情節(jié),應(yīng)以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59000元為宜。原告所訴稱的給付被告秦佳佳見面禮8800元及衣服款3000元,只有證人秦X到庭作證,系單一證據(jù),沒有其它證據(jù)相印證,故該證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秦佳佳所帶嫁妝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原告與被告秦開臣對嫁妝的價值陳述不一致,不宜沖抵彩禮款,應(yīng)由原告返還給被告秦佳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佳佳、秦開臣共同返還原告韋帥彩禮款現(xiàn)金59000元。
二、原告韋帥返還被告秦佳佳的嫁妝:4高4低組合柜一套、老板椅一套、電視機一臺、洗衣機一臺、影碟機一臺、被子6雙、被罩4個。
三、駁回原告韋帥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810元,財產(chǎn)保全費71元,計款1881元,由原告承擔561元,由被告秦佳佳、秦開臣承擔1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振 宇
審 判 員 姚 琳
人民陪審員 熊 功 成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柳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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