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秋云訴被告田國亮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19)
原告陳秋云訴被告田國亮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1250號
原告陳秋云,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
被告田國亮,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高中文化。
原告陳秋云訴被告田國亮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秋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國亮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秋云訴稱,其與被告于1986年經人介紹認識,1989年8月18日與被告登記結婚。1990年5月20日生一男孩,現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建立感情基礎,婚后發(fā)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架、生氣,其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二人已達成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現要求與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田國亮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經人介紹認識,1989年8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0年5月20日生一男孩田X,現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經常打架、生氣,后長期分居。2010年8月原被告再次生氣、打架,二人在其子田X的面前寫下離婚協議,要求離婚。原告為證明其與被告感情已破裂,其申請了證人到庭作證,并提供了被告執(zhí)筆所寫的離婚協議書。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一份、證人證言、離婚協議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本應互讓互諒,互相體貼,以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和家庭關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陳秋云與被告田國亮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陳秋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振宇
審 判 員 柳 琴
人民陪審員 熊功成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姚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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