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會娥訴被告陳廣義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0-19)
原告龔會娥訴被告陳廣義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0892號
原告龔會娥,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陳廣義,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龔會娥訴被告陳廣義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會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廣義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會娥訴稱,其與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沒有感情基礎,被告經(jīng)常對其毆打,現(xiàn)夫妻感情已破裂。為此,請求與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廣義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2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經(jīng)常生氣、打架,被告于2010年2月離家外出,至今未歸。原被告婚后無子女。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戶籍證明、結婚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本應互讓互諒,互相體貼,以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和家庭關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經(jīng)常生氣、打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龔會娥與被告陳廣義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龔會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振宇
審 判 員 姚 琳
人民陪審員 熊功成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虎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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