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訴李華被告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16)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訴李華被告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平民初字第765號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義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李華,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訴李華被告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從2008年5月20日借原告現(xiàn)金90000元至今未還,且再也沒有來往,原告打電話找被告也不接,并以種種理由拒付。為此,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0元及從借款之日起(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16200元,并要求被告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違約金。2,一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華地址,查找不到李華;本院通過調(diào)查,查不到李華,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貨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424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章留
審判員 于素輝
審判員 曹付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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