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刑初第097號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6-23)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平刑初第097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紅超,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04年至2008年5月曾任平輿縣廟灣鎮(zhèn)余樓村委支部書記,住平輿縣廟灣鎮(zhèn)余樓村委余樓1組。因涉嫌貪污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經(jīng)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7日經(jīng)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平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國慶,河南日月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紅超犯貪污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蔡廷松、胡小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紅超及其辯護人劉國慶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3月和2008年1月,被告人余紅超利用擔任本村委支部書記協(xié)助鎮(zhèn)政府收繳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職務上的便利,經(jīng)手收取本村委兩家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款共計16000元不上交占為已有。
2007年被告人余紅超虛報、冒領本村委14戶五保戶補助款16800元不發(fā)給五保戶本人占為已有。
為此,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有被告人余紅超的供述及辯解;證人嚴小山、代紅霞、王俊、梁明山、王艷領、代國權、余文清、李輝光、楊繼鋒、田洪光等人的證言;書證收據(jù)復印件、帳冊條據(jù)復印件、五保戶存折本及領取人簽名復印件、被告人余紅超的戶籍證明及任職證明、相關書證收據(jù);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盤6張。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紅超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已構成貪污罪。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余紅超對指控貪污社會撫養(yǎng)費16000元不持異議,對指控其貪污2007年本村委14戶五保戶補助款16800元辯稱上帳為公支出了。
辯護人的辯護人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紅超貪污社會撫養(yǎng)費16000元的事實不能成立,因被告人余紅超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根據(jù)鄉(xiāng)政府的要求,社會撫養(yǎng)費各村委應一次性交清,余紅超為完成任務不得不墊支,收取后且出據(jù)有票據(jù),只是因帳目管理混亂,未能及時結算,且2008年縣紀委在調(diào)查該村委帳目時,余紅超就已把錢退出。2、指控被告人余紅超貪污2007年該村委的五保戶款16800無異議,但應考慮當時鄉(xiāng)政府同意該款可作為辦公經(jīng)費開支,且被告人也確為公開支了,只是會計沒上帳。且該款在檢察院余紅超也將該款退出。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余紅超量刑時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3月和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余紅超利用擔任平輿縣廟灣鎮(zhèn)余樓村委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鎮(zhèn)政府收繳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時,將收取本村委村民嚴小文上交的社會撫養(yǎng)費6000元和村民代林靜上交的社會撫養(yǎng)費10000元不入帳,占為已有。
被告人余紅超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將2007年度本村委14戶五保戶補助費16800元占為已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余紅超供述,我收嚴小文的6000元和代林靜的10000元社會撫養(yǎng)費,沒入村委帳目,但為公開支后作為支出入帳了。2007年我到廟灣鎮(zhèn)民政所記得領的是14本五保戶存折本,共領16800元沒入村委帳目,但我領了之后還潘國力的用車款4000元,這筆支出我上帳了,在2005年帳上;還有一筆是修三里夏橋花6000元,在2007年的支出帳上,附的有收條;其余款付打印費了,支出帳在2007年帳上。2008年4月份后我不干支書了,領的款頂我的帳了。對退給紀檢會的16000元的社會撫養(yǎng)費我不認可,因我確實墊付村委的有錢。2007年的五保戶費用我領取了,但為村委開支了,我認可,愿意讓家人把這16800元退出來。在縣紀檢會調(diào)查處理我的事時,我將保管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票據(jù)都提供完了,收入和支出票據(jù)全都入帳了。余樓村給我出的最后一張欠條是2008年6月份,是76300元與16400元,我將這張證明條轉(zhuǎn)給代國權后,我與余樓村委就沒有債務糾紛了。經(jīng)看收到村委墊資款28000元2009年11月15日的條是我和村委梁明山算帳打的條,應從76300元中扣除。這張收條與證明條余紅超墊資款28000元時間是2008年7月7日是一回事,這張證明條與收條是33600元的一部分,多余的款是村委占我的地畝補償款。這些與我未入帳的收取嚴小文家的社會撫養(yǎng)款6000元和收代林靜的社會撫養(yǎng)費10000元沒有任何聯(lián)系,與未上帳的2007年的五保戶補助款16800元也沒有聯(lián)系。經(jīng)看我父親提供的這15張條子應是76300元和16400元中的附件,都已算過帳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俊證明,我兒代林靜在2008年交給余紅超二胎費用10000萬元時還開有收據(jù)。
2、證人代紅霞證明,2007年3月份我因懷孕,想要二胎,我丈夫嚴小文問余紅超咋辦,余紅超說交6000元就行了。后嚴小文就交給余紅超6000元,還開有票據(jù)。
3、證人嚴小山證明,我兒子嚴小文為生二胎交給當時的村支書余紅超6000元,開的有票。
4、證人梁明山證明,2007年上半年,嚴小文因為生二胎,交6000元社會撫養(yǎng)費,是嚴小文到村委交的,當時我在場,余紅超開了票后讓我在上面簽我的名字,這6000元余紅超咋處理的我不知道。截止到2010年2月春節(jié)前,余紅超將13戶五保戶本轉(zhuǎn)給我后,村委就不再欠余紅超一分錢了。2008和2009年經(jīng)村干部同意讓余紅超用33600元是頂余紅超的帳,頂以前村委欠他的錢,頂他墊支的錢。之后不久我又將這13本五保存折轉(zhuǎn)給代國權了,因為村委欠他的有帳。另外一本余紅超說他找不到了,誰的名字我不知道。村委最后一次和余紅超算帳是2010年2月份,有代國全、余紅超和我在村委算的,當時余紅超欠代國權的還有帳,又將余紅超的帳算完后,將村委欠余紅超的帳又轉(zhuǎn)給代國權,最后由我代表村委給代國權出具欠條,等于說村委和余紅超沒有一點款項糾紛了。即使再有欠條或支出票據(jù),村委也不會再認帳。我村委真正享受五保戶待遇的人都有夏小告、王得氏、梁仙梅、李往、趙世喜、余大堆、代更銀、梁飛營、梁雙喜、韓海鵬其中李大堆、代更銀死亡、梁飛營失蹤,其他就沒有人享受了。經(jīng)看鎮(zhèn)民政所提供的名單,我村委有10人,但他們確實沒享受五保待遇,也沒見過他們的五保金領取本。另外代岳力、張小昌、梁鐵板、代小山、劉大朋、梁鐵柱、許得安我就不認識。這些名單什么時間報的,報的誰我都不知道。2008年5月份我任村委書記之后,到鄉(xiāng)財政所結帳,才知道我村委有20多戶五保戶,才知是余紅超辦的,我就問余紅超,辦這么多五保戶,村里年底算帳還欠錢。余紅超說村里還欠我錢呢,得用這頂帳,我想著他說頂帳就頂帳,就沒再問他。2007年和2008年的五保戶存折本領取多少我不知道,村委也沒商量過,辦五保本我就不知道,村委也沒這方面的記錄。余樓村欠支書余紅超墊資款28000元與余紅超打的收條28000元是一致的,另我還給他個2000元,共還他了30000元,是用2008年五保戶補助款頂?shù)模簿褪菑?3600元中頂?shù)腻X,與2007年的五保戶款沒有聯(lián)系,與余紅超收嚴小文、孟麗家的社會撫養(yǎng)費沒有聯(lián)系。
5、證人王艷嶺證明,我是2006年任村委副主任至今,關于五保戶的事我不知道咋回事,2007年村委報的五保戶名單我不知道。關于欠余紅超76300元和16400元,是一天早上,余紅超和梁明山讓我到村委簽的字,也不知咋回事,只是說證明有這回事。具體錢數(shù)是怎樣計算出來的我不知道,這都是在余紅超不干支書后的事。關于村委用2008、2009年的五保戶款頂余紅超33600元的事,梁明山讓我簽字時知道的。余紅超給村委算帳,一次我也沒參加過。
6、證人代國權證明,余紅超任支書期間向我借款共計40500元,2009年6月份我找他要過,他一直推到2009年年底也沒給我。2009年農(nóng)歷12月份的一天,我把余紅超叫到我家里,我和他說你借我的錢,幾次給你要你說沒錢,你把咱村委欠你的錢給你打的那張欠條放到我這吧,你啥時把錢給我,我再把這張欠條還給你。余紅超說好,就把欠條給我了,就是那張76300元和16400元的證明條,蓋有村委章。
2004年以前我任余樓支書時村委欠我有2萬多元,余紅超任支書時村委欠他有7萬多元,余紅超欠我有4萬多元。我聽說村委有一些假的五保戶存折用于村委辦公經(jīng)費,我就和梁明山說把存折本給我,等我把村委欠我的和余紅超欠我的共6萬多元的錢取夠,我再把五保戶的存折還給村委,開始梁明山不同意,經(jīng)我做工作梁明山才同意,并給我13戶五保戶存款本。我當時給梁明山出了一個手續(xù),內(nèi)容是收到的13戶五保戶存款本的名字并注明截止到出手續(xù)的當天日期,之前是村委領的,之后是我領,到現(xiàn)在我還沒領過錢。這13戶五保戶的名字,我所知道梁小舉、梁雙喜、代小啟已死好多年了,其他人我沒有聽說過。
7、證人余文清(余鐵良)證明,2006、2007年村委聘我在村委任文書,鎮(zhèn)里沒下文。期間我沒管過村委的帳目,也就是村委找人干雜活時我給記工,給干活的人付雜工款,村委的其他收入、支出不經(jīng)我的手,我也不知道。當時村委的帳都是余紅超管,村委欠余紅超多少錢我不知道。村委班子在一起商量過,讓每個村干部貸款、借款,上交鎮(zhèn)政府社會撫養(yǎng)費任務,當時每個村干部都兌的有錢,我當時拿5000元,余紅超拿多少我不知道,其他村干部拿多少我也不知道,給余紅超打欠條是06年11月4日村委成員在一起算帳時給他打的,我在上面簽有我的名字。我在2007年時往鄉(xiāng)報過一個叫趙世喜的五保戶,也只領過他一個人的五保戶存款本。后我找他沒找到,把本放村委辦公桌上了,沒幾個月我就不干了。事后我聽說趙世喜回來把本要走了。村委又報沒報過五保戶名單我不知道。
8、證人李輝光證明,在我任廟灣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關于社會撫養(yǎng)費征用每年鎮(zhèn)政府都開會研究,根據(jù)各村委計劃生育水平不固定的有指導性任務,任務完成后鎮(zhèn)財政從收取的費用中返還一部分獎金給支部書記個人及村委。
9、證人楊繼鋒證明,在我任廟灣財政所會計時,2005年以來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返還及撥付村委經(jīng)費都是我一個人管的。經(jīng)查我管的帳目,關于余紅超在2005、2006年這兩年村委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返還情況都是根據(jù)鎮(zhèn)里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10、證人田洪廣證明,2006年在我任鎮(zhèn)民政所所長時,給廟灣鎮(zhèn)余樓村委辦理過一批五保戶共27人,這27人都是余紅超提供的,經(jīng)審批于2007年6月份發(fā)的存折本,從2007年元月份開始享受五保待遇的,其中余鐵良領走有9本,韓海朋領走一本,余下的17本是余紅超領走的,是經(jīng)我的手給他的。
三、相關書證
1、被告人余紅超的戶籍證明及廟灣鎮(zhèn)黨委2010年3月24日證明,余紅超2004年至2008年5月任余樓村委支部書記。
2、復印代紅霞保存的余紅超收取的社會撫養(yǎng)費6000元的票據(jù)復印件,票號為0123243。
3、復印代林靜保存的余紅超于2008年1月14日收取的社會撫養(yǎng)費1萬元的收據(jù)復印件,票號0001746。
4、復印2007年廟灣鎮(zhèn)民政所各村委五保戶人員名單,余樓村余紅超簽字領取的簽名復印件。
5、復印現(xiàn)有代國權保管的13戶五保戶的存款本,有梁小舉、代小山、梁雙喜、夏中立、韓喜才、張小昌、梁鐵板、代書貴、夏麥貴、余長路、代小啟、代岳力、劉大朋的復印件。
6、復印9張帳頁,經(jīng)余紅超的手2005年至2008年村委的帳目收入及支出情況的復印件。
7、復印現(xiàn)有代國權保管的村委欠余紅超的款76300元,2006年11月4日及2008年6月14日注名經(jīng)結算此條76300和16400元有效的證明條復印件。
8、復印件余紅超出具的收條,今收到村委墊資款28000元,2009年11月15日的收條復印件。
9、證明余樓村欠余紅超墊資款28000元,2007年7月7日的條據(jù)一張。
10、罰沒票據(jù)二張,一張是2010年5月17日,余紅超退贓款16800元,收取單位檢察院;一張是2009年紀檢會收余紅超退款23000元的票據(jù)。
11、余樓村委2010年3月27日證明,經(jīng)核實夏小告、王代民、梁先梅、李往、趙世喜、余大堆、代更銀、梁飛營、梁雙喜、韓海朋享受五保人員。余花路、代小啟、梁雙喜、夏麥貴、代書貴、夏立中、韓喜才、梁小舉、代松山、張殿俊村委有這10人,但不是五保對象,未領取過五保款。代岳力、張小昌、梁鐵板、代小山、劉大朋、梁鐵柱、許得安我村委沒這7人。這7人也未領取過五保金。
12、廟灣鎮(zhèn)2009年3月29日關于五保戶經(jīng)費落實情況說明,應該享受五保條件的,村委必須嚴格落實;凡不符合條件的,60歲以上且有勞動能力的申請對象,其已申請的五保經(jīng)費,村委可上帳后再作為村級經(jīng)費。
13、廟灣鎮(zhèn)民政所2010年3月24日證明,經(jīng)查我所財務帳,2006年之前五保戶領取是由本人領取,從2007年元月份開始由民政局統(tǒng)一打存折社會發(fā)放,第一批存折由民政局直接發(fā)給村委文書余鐵良共9本,第二批余下的16人由當時支書余紅超本人領取。另有一本是韓海朋本人領取。
14、梁明山書寫證明二份,一份是經(jīng)村干部同意有余紅超領取2008年至2009年五保補助款每本1200元,共計14本,合計33600元。一份是2010年1月20日代國權從其手中拿走的13戶五保存折本用于頂村委欠他的款,其中包括村委欠余紅超的7萬多元,因余紅超欠代國權有4萬多元,因代國權手中拿有村委給余紅超出具的欠條。等代國權從五保存折中取夠,再把五保存折返給村委。并由代國權向村委出有收條。
四、視聽資料
光碟六張證明,偵查機關在對被告人余紅超進行訊問時所制作的同步錄音錄像,不存在有刑訊逼供、誘供的現(xiàn)象。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紅超在擔任村委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xié)助鎮(zhèn)政府收繳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及優(yōu)撫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帳、虛報、冒領五保戶補助款的手段,侵吞公款32800元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紅超辯解領取的2007年度的五保戶補助款已上帳的意見,與查明的余紅超所提供的村委帳冊中只顯示上支出帳,不顯示上收入帳的證據(j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余紅超收取的社會撫養(yǎng)費16000元不入帳,屬余紅超為公墊資有上交鎮(zhèn)政府的社會撫養(yǎng)費,因給交款人出據(jù)有票據(jù),沒有占有的故意,應屬于違紀行為的意見,與查明該村委相關帳目反映不出該16000元屬應收款項,且該16000元的相關票據(jù)卻已在帳務作了支出,足以證實余紅超具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余紅超已將貪污的公款予以退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與客觀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余紅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范 松
審判員 劉 鑫
審判員 劉宇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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