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固行終字第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6-18)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0)固行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仁,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寧夏固原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銀川市長城中路4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固原市國土資源局。住址:固原市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石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宋世強,信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王芝梅,女,1965年8月16日,漢族,寧夏固原市人,居民,住銀川市興慶區(qū)德勝小區(qū)。
委托代理人馬文俊,男,1954年2月20日,回族,寧夏涇源縣人,涇源縣文物管理所職工,住涇源縣文化館家屬院。
上訴人張仁與固原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原州區(qū)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仁以其登記的土地正在復(fù)議期間要求撤訴,請求人民法院準(zhǔn)許,經(jīng)審查上訴人張仁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張仁撤回上訴。
本案訴訟費25元,由上訴人張仁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謝國兵
審 判 員 張風(fēng)蘭
審 判 員 吳俊良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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