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海原縣人民法院(2009-2-12)
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海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海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海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建軍,男,回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寧夏海原縣人,身份證號(略),初中文化,農民,住(略),2008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原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F羈押于海原縣看守所。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字(2009)第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建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風貴、李曉紅、周宏凱三人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馬風貴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李文科擔任法庭記錄,于2009年2月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葛紅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馬建軍駕駛甘L06252號夏利小轎車沿海原縣政府西街由東向西行駛,19時40分許,當行駛至政府西街李進孝門市部門口處時,與前方行人王汝玉相撞,造成王汝玉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馬建軍駕車逃逸。被告人馬建軍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建軍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馬建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馬建軍駕駛甘L06252號夏利小轎車沿海原縣政府西街由東向西行駛,19時40分許,當行駛至政府西街李進孝商店門口處時,與前方行人王汝玉相撞,造成王汝玉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馬建軍駕車逃逸,當得知被害人死亡時,自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馬建軍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已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親屬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一)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馬建軍生于1985年7月14日,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損害賠償憑證。證實被告人馬建軍向被害人親屬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
(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馬建軍系無證駕駛。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田世花證言。證實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2008年11月4日,我在政府街李進孝商店門口賣小吃,19時50分左右我聽到砰的一聲,一碎片打到我腿上,一輛小轎車從東向西速度非?祚偭诉^去,路北爬著一個人。
(二)證人馮興幫證言。證實被告人馬建軍駕駛車輛的特征及停放的地點。耶古拜(馬建軍)開的那輛夏利小轎車上面是綠色的,下面一周是銀灰色的,2008年11月4日下午5點左右,我看見那輛夏利停在寺內香房門前。
(三)證人王平證言。證實被告人馬建軍買得夏利小轎車的時間和價格。馬建軍駕駛的夏利轎車是我以玖仟元在兩個月前賣給他的,有行車證。
(四)證人馬彥寶證言。證實被告人馬建軍將夏利小轎車賣給馬彥寶的經過。2008年11月4日,我部子后面住的姓李的小伙子來了,他說有輛夏利車要去交廢軼,問我要嗎,開車的是個戴白帽子的小伙子,姓李的評了1 400元,我就付了錢開上車走了。
(五)證人李占明證言。證實被告人馬建軍將夏利小轎車買給馬彥寶的經過及車的狀況。11月4日21時,我正停在路邊等客,來了一個戴白帽子的小伙子來問路,他說他有一輛車,達到報廢年限了去報廢車,是一輛綠色夏利,最后我住處開修理部的小馬以1 400元說定了,小馬拿來錢后就把車開走了。車身是綠色的,前保險杠和右大燈處破損,前擋風玻璃右側破損。
(六)證人皇甫建軍證言。證實事故發(fā)生后的經過。2008年11月4日發(fā)生在海原縣政府西街李進孝門市部門口,事故中死亡的是我岳父王汝玉。我到現場是20時05分。我岳父已經被送到救護車上往醫(yī)院走呢。
(七)證人馬義福證言。證實被告人肇事后自首的經過。我兒子馬建軍我聯系上了,2008年11月6日上午他自己回來了,他說11月4日晚在政府西街的事故,就是他駕駛的車發(fā)生的,我就帶他來自首來了。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馬建軍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逸并將肇事車輛出售和投案自首的具體經過。2008年11月4日19時多,我駕駛的車在政府西街將一個行人撞了,當時看人被撞倒后非常害怕,就沒有停車,到市場門前將車開進了西關清真寺停到阿訇住的門前,停了不到2分鐘,我把當時車上拉的兩個孩子放到寺院里,我就開上車到黑城,通過岔路口開出租車的一個司機把我的車以1 400元賣給了一個汽車修理部老板了。當晚在黑城旅店住了一晚,第二天15時到三營鎮(zhèn),又住了一夜,11月6日聽說我撞的那個人死了,我就回到海原交警隊自首了。
四、鑒定結論
(一)海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08)第0019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馬建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汝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二)中衛(wèi)市公安局物證鑒定衛(wèi)公尸鑒字(2008)31號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王汝玉系交通事故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三)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肇事車甘L06252夏利小轎車系報廢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達不到國際要求。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馬建軍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且能相互印證,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建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無證駕駛報廢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死亡,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7萬元,已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親屬建議對被告人馬建軍減輕處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建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馬風貴
審判員 周宏凱
審判員 李曉紅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文科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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