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9-6-19)
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3082號
原告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歇甲莊村工業(yè)大院。
法定代表人張志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悅,男,1970年8月1日出生,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業(yè)務經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業(yè)務員,住(略)。
被告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馬坊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寶成,經理。
原告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悅鳳云公司)與被告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雙雪萬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悅鳳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悅、王志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雙雪萬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悅鳳云公司訴稱,2007年7月份,原告向被告供應鈦白粉和高齡土,貨款合計30 25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30 250元的轉賬支票,并且雙方協(xié)商在2007年年底原告入賬,但2007年年底被告說沒結回款,此張轉賬支票原告未能入賬,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無錢給付為由拒絕付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0 250元。
被告雙雪萬達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03年始,悅鳳云公司與雙雪萬達公司開始業(yè)務往來,2007年7月,悅鳳云公司給雙雪萬達公司送了一車價值30 250元的鈦白粉和高齡土,但是當時沒有結帳。2007年年底,悅鳳云公司向雙雪萬達公司索款,雙雪萬達公司的廠長王福勝為悅鳳云公司開具了一張30 250元的轉賬支票,但是在悅鳳云公司去其開戶行兌現的時候,被銀行以無密碼退票。后,悅鳳云公司找到雙雪萬達公司,雙雪萬達公司以賬戶無錢為由,沒有向悅鳳云公司提供密碼。此后,雙雪萬達公司一直沒有提供密碼,悅鳳云公司的貨款一直未予兌現,F悅鳳云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雙雪萬達公司給付悅鳳云公司貨款30 25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悅鳳云公司提供的被告雙雪萬達公司為其出具的轉賬支票一張,原告悅鳳云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悅、王志勛的當庭陳述,本院與被告雙雪萬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福生的談話筆錄,本院制作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悅鳳云公司供給被告雙雪萬達公司貨物后理應及時結清貨款,F原告悅鳳云公司要求被告雙雪萬達公司給付尚欠貨款30 25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北京悅鳳云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貨款三萬零二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雙雪萬達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 年 六 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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