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民與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9-5-20)
張玉民與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1882號
原告張玉民,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遵化市劉備寨鄉(xiāng)劉備寨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首仁,北京市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濱河工業(yè)區(qū)零號區(qū)22號。
法定代表人于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茹彬,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部門經(jīng)理,住(略)。
原告張玉民與被告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洲緣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首仁,被告綠洲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茹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張玉民起訴稱,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和安裝不銹鋼圍欄業(yè)務,并包工包料,安裝地點在朝陽區(qū)等地。至2008年2月2日,原、被告辦理最終結算,被告累計應給付原告款項總計14萬元,由被告開具4萬元轉帳支票一張,因被告未提供密碼而未兌付。2008年6月8日,原、被告又達成一份《還款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載明:被告欠原告14萬元,在2008年6月30日前還給原告4萬元,余欠款10萬元,在2008年7月20日前全部還清,原、被告簽字、蓋章。但是被告未履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綠洲緣公司給付原告張玉民加工、制作、安裝費14萬元。
被告綠洲緣公司答辯稱,核對賬目屬實后同意給付工程款。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玉民與被告綠洲緣公司自2003年始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張玉民為綠洲緣公司加工、制作、安裝圍欄。雙方在業(yè)務往來過程中,綠洲緣公司陸續(xù)拖欠張玉民多筆工程款,為此,綠洲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光在2008年6月8日與張玉民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中載明的主要內容有:綠洲緣公司原欠張玉民工程款壹拾肆萬元整,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在2008年6月30日前還給張玉民人民幣肆萬元,余欠款壹拾萬元于2008年7月20日前全部還清。還款協(xié)議書簽訂后,綠洲緣公司未如約還款,F(xiàn)原告張玉民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綠洲緣公司給付加工、制作、安裝費14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北京銀行轉賬支票、欠條、還款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玉民在為綠洲緣公司加工、制作、安裝圍欄后,綠洲緣公司理應及時結清工程款,現(xiàn)張玉民要求綠洲緣公司給付尚欠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jù),本院對此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張玉民工程款十四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十四元,由被告北京綠洲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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