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趙瑞林修理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9-7-20)
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趙瑞林修理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3762號
原告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西環(huán)北路2號。
法定代表人張同興,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衛(wèi)平,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漢族,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忠誠,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被告趙瑞林,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趙各莊村人,住(略)。
原告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銷售公司)與被告趙瑞林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郝鵬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眾銷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衛(wèi)平、張忠誠、被告趙瑞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大眾銷售公司訴稱,2007年5月23日,被告趙瑞林將京GM7606號捷達轎車送到我公司進行發(fā)動機大修。因熟人關系,車修好后,我公司同意其暫時欠款。該車維修工時費以及配件費共計8567元。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趙瑞林催要該款,被告趙瑞林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瑞林給付修理費856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趙瑞林辯稱,對于欠款的事實以及欠款的金額均沒有異議,同意還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原告大眾銷售公司對被告趙瑞林送修的車牌號為京GM7606的捷達轎車進行了修理。其中維修材料費為7667元,維修工時費900元,兩項合計8567元。被告趙瑞林的兒子趙鵬飛在原告大眾銷售公司出具的結(jié)算清單上簽字予以確認。上述修理費,被告趙瑞林至今未給付原告大眾銷售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大眾銷售公司提交的結(jié)算清單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趙瑞林拖欠原告大眾銷售公司汽車修理費856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齊全可信。故本院對原告大眾銷售公司要求被告給付8567元修理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瑞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上海大眾汽車平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修理費八千五百六十七元。
如果被告趙瑞林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趙瑞林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郝鵬飛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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