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強與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3-3)
王國強與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921號
原告王國強,男,漢族,1961年8月18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關潔玫,河北環(huán)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翟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國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男,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住(略)。
原告王國強與被告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國強委托代理人關潔玫,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國強訴稱:我系被告股東,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10日,被告召開董事會,全體股東一致決定,我將自己的股份全部轉(zhuǎn)讓,并撤銷我的法人資格,同時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時至今日,被告未按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xù),故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照董事會決議變更股東名冊及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王國強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11月27日注冊成立,公司現(xiàn)任股東包括李志勇、原告王國強、王國勝、喬滿柱、何偉、柳興聞、何軍、尹曉麗、李萍、張景峰,原告王國強為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10日,被告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原告王國強、王國勝、喬滿柱、何偉、柳興聞、何軍、尹曉麗、李萍、張景峰將所持有的被告股份轉(zhuǎn)出,歸李志勇所有,并由李志勇重新分配;撤銷原告王國強法人資格,由李志勇?lián)畏ǘù砣。后原告王國強要求被告變更股東名冊及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未果,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王國強提供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jù)被告2008年7月10日召開的股東會所通過的股東會決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王國強變更為李志勇,被告理應按照上述股東會決議的內(nèi)容變更登記事項。因李志勇并未實際收購原告王國強等被告其他股東的股份,原告王國強仍然具備被告股東資格,其要求被告變更股東名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將被告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告王國強變更為李志勇;
二、駁回原告王國強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剛德吉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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