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妹失火罪一案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2008-11-3)
姚妹失火罪一案
辰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辰林刑初字第05號
公訴機關辰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妹,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縣,漢族,文盲,農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2007年9月24日,辰溪縣公安局對其取保候審,2008年7月23日,辰溪縣人民檢察院對其取保候審,同年10月20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辰檢林刑訴(2008)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妹犯失火罪,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姚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2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姚妹到板橋鄉(xiāng)花山村與坪里村交界的“金子洞”坪上自己責任田準備種油菜,11時許,用從家里帶的打火機點燃責任田田角處的茅草進行焚燒,因風大,火勢迅速蔓延,被告人姚妹雖極力撲救,仍無法控制;饎菅刂豪锎7組李育初等村民的退耕還林地引發(fā)森林火災,經村民奮力撲救,于當日14時許將森林火災撲滅。經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3.4畝(其中退耕還林地面積29.5畝,幼林地面積3.9畝),經濟損失55 04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妹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元韜、張念四等五人的證言,被害人李育初、李元斌等四人的陳述,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平面示意圖,森林火災案件技術鑒定書,戶籍證明,被告人姚妹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妹過于自信,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況下,違反森林防火規(guī)定,在野外焚燒茅草引發(fā)森林火災,導致過火有林地面積33.4畝,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姚妹能奮力撲火,且悔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妹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清 琳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 小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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