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9-2)
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383號
原告冉啟蒙,男,生于1964年12月02日,土家族,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永福,重慶市黔江區(qū)城廂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胡素華,女,生于1965年05月29日,土家族,職工,住(略)。
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帥世亮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08年0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啟蒙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福、被告胡素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冉啟蒙訴稱:原、被告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確立了戀愛關系,1991年原告從部隊請假回家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回部隊繼續(xù)服役至1995年轉業(yè)在黔江中心醫(yī)院從事駕駛員工作,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于1992年生育一子,名冉華峰。后由于原告工作的特殊性,經常出差在外,引起被告不滿,為此經常發(fā)生打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8年03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到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與被告離婚、明確子女撫養(yǎng)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胡素華辯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且有了愛情的結晶。后確因被告工作的特殊性,常在外嫖賭,被告對他進行指責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意原告提出離婚的請求,但不同意原告撫養(yǎng)子女和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子女應當由被告撫養(yǎng),由原告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其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
原告冉啟蒙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出示了:1、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的證明;2、游拉、楊世安的證人證言;3、離婚協議書。
被告胡素華出示了離婚協議書二份。
本院在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提取的原告冉啟蒙2007年1-12月的工資花名冊。
經審理查明: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1991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結婚,婚后夫妻關系較好,于1992年08月22日生育一子,名冉華峰,現就讀于重慶市黔江中學高中一年級。原告冉啟蒙于1995年從部隊轉業(yè)安排在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從事駕駛員工作,因原告工作的特殊性,經常出差在外,引起被告的猜疑,雙方為此常發(fā)生糾紛,原告原于2008年03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雙方互不來往,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冉啟蒙于2008年06月25日起訴來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與被告離婚、明確子女撫養(yǎng)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職工宿舍樓6-1號有住房一套,證照齊全;有存款人民幣70000元;另有人身保險四份,即冉啟蒙、胡素華、冉華峰、符佐花。
本院認為:1、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雖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也較好,但由于雙方不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養(yǎ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原告于2008年03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雙方互不來往,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在庭審中被告也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婚生子冉華峰的撫養(yǎng)問題,鑒于冉華峰已滿十周歲以上,經本院征求意見,冉華峰愿隨母親一起生活,由此,原、被告的婚生子隨被告胡素華一起生活,由原告冉啟蒙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為宜,其給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為:按原告冉啟蒙上一年度工資的平均數1652×30%=495.60元,于每月25日前支付。3、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位于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職工宿舍樓6-1的住房一套的歸宿分歧較大,被告主張不分割,原告主張平均分割,經本院主持雙方當事人對該房進行折價,原告主張120000元,被告主張該房只值80000元,懸殊太大,對此本院根據黔江地區(qū)目前市場房價行情和該房所處的地理位置,對原告120000元的主張予以認可。鑒于原、被告的婚生子隨被告一起生活和財產處理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該房歸被告所有,由被告補給原告房價款人民幣60000元。4、銀行存款70000元由原、被告各分享35000元。5、人身保險四份,經原、被告在庭審中的協商意見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即被告享有其子冉華峰和本人的份額;原告享有其母符佐花和本人的份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冉啟蒙與被告胡素華離婚。
二、婚生子冉華峰隨被告胡素華一起生活,由原告冉啟蒙每月給付撫養(yǎng)495.60元,從雙方離婚之日起至冉華峰18周歲止;冉華峰在此期間的書學費、醫(yī)藥費憑正式收據由原告冉啟蒙、被告胡素華各承擔二分之一的份額。
三、位于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職工宿舍樓6-1的住房(含房內財產)歸被告胡素華所有,由被告胡素華補給原告冉啟蒙房價款共計人民幣60000元。
四、由被告胡素華將所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幣70000元支付35000元給原告冉啟蒙所有。
五、人身保險,由被告胡素華享有其子冉華峰的份額和本人的份額;原告冉啟蒙享有其母符佐花的份額和本人的份額。
六、駁回原告冉啟蒙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胡素華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帥世亮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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