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景亮與被告胡發(fā)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10-27)
原告冉景亮與被告胡發(fā)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134號
原告冉景亮,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早書,重慶市黔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胡發(fā)沛,男,36歲,土家族,住(略)。
原告冉景亮與被告胡發(fā)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茂江獨任審判,原告冉景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早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發(fā)沛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申請,故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6年8月,被告胡發(fā)沛承包修建水田煙水工程后,請原告做泥水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無錢支付原告工資,就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寫明欠原告工資11639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訴請來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清所欠原告工資11639元以及從打欠條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資金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庭審中列舉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胡發(fā)沛出具給原告的欠條一張,欠款金額為11639元,證明原告給被告做水田煙水工程的事實及欠款金額。
2、中國煙草總公司重慶市公司黔江分公司煙葉生產基礎設施辦公室于2008年9月18日出據(jù)的證明。證明水田煙水工程已驗收付款。
被告胡發(fā)沛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沒有提交書
面答辯意見和質證意見。
本院依據(jù)原告的訴請和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查明的事實如下:
2006年8月,被告胡發(fā)沛承包修建水田煙水工程后,顧請原告冉景亮為其做泥水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無錢兌現(xiàn)原告工資,被告胡發(fā)沛于2007年3月14日就給原告冉景亮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上寫明:今欠到冉景亮水田煙水工程工資11639元,同時注明:此款在煙水辦結清帳一次性付清。后經(jīng)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遂起訴來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所做工程的工資欠款11639元及其資金利息。同時,本院還查明水田煙水工程現(xiàn)已驗收付款。
本院認為,被告胡發(fā)沛給原告冉景亮出具了工程工資的欠條,說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資欠款是事實,被告胡發(fā)沛本應在工程驗收后及時支付該欠款。但被告未能積極主動支付該工程欠款,理應承擔支付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工資欠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欠款利息從打欠條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資金利息,由于被告在欠條上特別約定,此款在煙水辦結清帳一次性付清,F(xiàn)原告未能提供其它證據(jù),證明被告在煙水辦結清帳務的具體時間,故只能按原告提交的中國煙草總公司重慶市公司黔江分公司煙葉生產基礎設施辦公室于2008年9月18日出據(jù)的證明時間為計息時間。故對原告關于資金利息的訴請予以部分支持。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胡發(fā)沛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付清原告冉景亮工資欠款11639元,并從2008年9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 駁回原告冉景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胡發(fā)沛承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謝 茂 江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 小 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