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9-15)
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483號
原告郭其直(又名郭齊直),男,生于1976年08月01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登舉,重慶市黔江區(qū)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敖曉紅(又名敖曉鴻),女,生于1981年05月13日,苗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盟華,重慶川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08月0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08年09月0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其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登舉,被告敖曉紅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盟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其直訴稱:原、被告于2001農歷臘月24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于2002年10月生育一女,名郭曉鳳;楹笥捎谠⒈桓婢鶡o職業(yè),又因家中債務關系,原告于2005年外出廣州務工來維持家庭生活。被告于2007年春節(jié)期間將家里家具及物資全部搬走,帶著小孩與另一男人同居生活,原告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回家未果,至今雙方都互不來往,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間離婚,婚生女隨原告一起生活。
被告敖曉紅辯稱:原告所訴稱的事實不屬實,原、被告于2001年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生有一女,自從女兒出生后,原告的重男輕女思想嚴重,棄家外出打工六年僅回家一次,并不管被告和女兒的生活,被告因長期有病,又無職業(yè),在無賴之下,才將自己所有的婚前財產搬回娘家,依靠著父母來維持母女倆的生活,原告已有第三者,現(xiàn)提出與被告離婚,被告也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但要求:1、婚生女由被告撫養(yǎng),由原告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每月400元至女兒十八周歲止,共50000元,一次付清;2、由于被告長期有病,又無職業(yè),原告應給予被告經濟幫助50000元;3、原告在外打工六年,每月工資1500元,共有十多萬元在原告手中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被告應分享50000元。如原告達不到被告以上要求則不予離婚。
原告郭其直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出示了:1、結婚登記申請書;2、郭興澤、郭興伍、冉桂香、郭其成的證人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被告敖曉紅出示了:1、婚生女郭曉鳳的常住人口登記卡;2、黔江區(qū)人民政府城南街道辦事處菱角居民委員會證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于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確立了戀愛關系,2002年04月09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結婚,于2002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名郭曉鳳。婚后原告為維持家人生計在黔江城打工,被告在家持家務農,2005年02月原告外出廣州打工至今;2007年02月被告帶著自己的婚前財產和婚生女到娘家生活,雙方至今互不來往,原告認為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于2008年08月01日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和撫養(yǎng)子女。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有婚前財產皮、木沙發(fā)各一套,席夢思床一張,小桌子二張;被告的婚前財產已全部搬回被告娘家。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1、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雖系自由愛結婚,婚初的夫妻感情也較好,并生有一女,但由于雙方不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養(yǎng),原告為了維持家庭生計,先后在黔江、廣州等地打工。被告于2007年02月帶著自己的婚前財產和婚生女到娘家生活至今,雙方互不來往,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在庭審中被告也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婚生女郭曉鳳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在庭審中被告敖曉紅極力爭著要撫養(yǎng)孩子,由原告每月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400元,鑒于被告在庭審中自己認為“自己有病又無職業(yè)”,又介于原告已明確表示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不要被告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原告撫養(yǎng)子女的有利條件要優(yōu)于被告,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原、被告的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被告不承擔撫養(yǎng)費。3、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在外打工每月工資1500元,六年共有十多萬元在原告手里應作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即50000元,對此原告予以否認,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原告每月有1500元的固定工資收入的證據和原告有十多萬元積蓄的證據予以佐證,對此本院不予支持。4、關于被告在庭審中要求原告在離婚時一次性給予經濟幫助50000元人民幣的要求,其理由是因“長期有病又無職業(yè)”,但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自己有什么病的科學依據來印證,但結合本案實際可適當考慮在2000元左右的經濟幫助為宜。5、至于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為對方有第三者和被告認為原告有重男輕女、歧視被告和女兒的思想是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實質因素,但雙方均無證據佐證,對此本院不予采信。6、原、被告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原告訴稱的40800元,被告的4400元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該債務雙方均不認可,且無證據佐證,應由誰借誰清償。其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綜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第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準許原告郭其直與被告敖曉紅離婚。
二、婚生女郭曉鳳隨原告郭其直一起生活,并由郭其直承擔撫養(yǎng)費。
三、原告郭其直的婚前財產歸原告郭其直所有;被告敖曉紅
婚前財產歸被告敖曉紅所有(已全部搬走)。
四、 由原告郭其直給被告敖曉紅一次性經濟幫助2000元。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帥世亮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