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育望與被告龔銳債務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9-1-14)
原告張育望與被告龔銳債務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9)黔法民初字第46號
原告張育望(又名張育旺),男,生于1964年7月8日,土家族,個體戶,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鈺鑣,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銳,男,年齡、民族、職業(yè)不詳,住(略)。
原告張育望與被告龔銳債務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育望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鈺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龔銳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育望訴稱:2007年被告開設德業(yè)酒業(yè),雇請原告為其酒房進行施工安裝地板磚等,按時竣工后,經結算尚差原告工資23800元,經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給原告出據(jù)了23800的欠條一張,約定時間付款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龔銳償還原告欠款23800元及資金利息。
原告張育望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出示了被告龔銳于2008年9月20日出據(jù)的欠款欠條予以佐證。
被告龔銳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依據(jù)當事人確認的證據(jù)和事實,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案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龔銳于2007年在開設德業(yè)酒業(yè)時,雇請原告張育望為其酒房內裝修安裝地板磚,工程按時竣工后,經雙方結算尚差原告張育望工資23800元,經原告催收,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給原告出據(jù)了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龔銳支付欠款23800元及資金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龔銳于2008年9月20日向原告張育望出據(jù)了23800元的欠款欠條后,在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為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債務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了要求被告承擔資金利息的主張,是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龔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清償原告張育望債務共計人民幣23800元。
案件受理費395元,由被告龔銳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帥世亮
人民陪審員 劉維聲
人民陪審員 安邦成
二0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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