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庭易非法買賣槍支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10-28)
成庭易非法買賣槍支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244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成庭易,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小學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08年8月8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成朝緒,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小學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08年8月23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成庭易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指控被告人成朝緒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任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成庭易、成朝緒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以來,被告人成庭易持自制火藥槍一支并長期非法持有,用于打獵、娛樂等活動。2008年8月5日,黔江區(qū)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在被告人成庭易家查獲該火藥槍并予以收繳。
2007年初,被告人成朝緒向他人購買火藥槍一支用于打獵,2007年古歷,被告人成朝緒又將該槍以118元賣給被告人成庭易,2008年8月21日,黔江區(qū)公安局接報后,在被告人成庭易家查獲該火藥槍并予以收繳。經鑒定,被查獲的兩支自制火藥槍,均能通過火藥燃燒氣體發(fā)射金屬彈丸,具備殺傷力。支持指控的證據(jù)有二被告人的供述、鑒定結論、查獲經過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成庭易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認為被告人成朝緒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成庭易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成朝緒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成庭易持自制火藥槍一支并長期非法持有,用于打獵、娛樂等活動。2008年8月5日,黔江區(qū)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在被告人成庭易家查獲該火藥槍并予以收繳。
2007年初,被告人成朝緒向他人購買火藥槍一支用于打獵,2007年古歷,被告人成朝緒又將該槍以118元賣給被告人成庭易,2008年8月21日,黔江區(qū)公安局接報后,在被告人成庭易家查獲該火藥槍并予以收繳。經鑒定,被查獲的兩支自制火藥槍,均能通過火藥燃燒氣體發(fā)射金屬彈丸,具備殺傷力。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成庭易、成朝緒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單;火藥槍照片;抓獲經過、辦案說明;鑒定結論;三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庭易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火藥槍一支,同時還另非法持有火藥槍一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成朝緒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成庭易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指控被告人成朝緒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庭易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鑒于二被告人買賣槍支的目的是打獵保護莊稼、用于生產生活,其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結合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的情節(jié),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成庭易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一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管制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成朝緒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對扣押在案的二支火藥槍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 榮 釗
人民陪審員 王銀 春
人民陪審員 冉茂 谷
二00八年 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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