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登雄、劉強犯詐騙罪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7-31)
黎登雄、劉強犯詐騙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10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黎登雄,男, 1968年8月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涪陵區(qū)人,小學文化,務農(nóng),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8年4月8日被涪陵區(qū)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抓獲,同年4月9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劉強,男, 1981年2月2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涪陵區(qū)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8年4月8日被涪陵區(qū)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抓獲,同年4月9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犯詐騙罪,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6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黎登雄、劉強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8月31日,被告人黎登雄、劉強伙同郭榮江、吳正祥(已判決)等人,預謀將卷煙包裝錫箔紙偽裝為高科技感光芯片到湖南等地實施詐騙,由吳正祥、劉強二人負責“掛”(即尋找作案目標),郭榮江充當“媒子”(跟被害人接觸),租用熊正明的汽車并由其開車配合實施,被告人黎登雄負責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收購高科技感光芯片。隨后黎登雄、劉強等人便乘坐熊正明駕駛的長安車從涪陵出發(fā)準備駛往湖南。當車行至黔江區(qū)冊山收費站時,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張登全,當即決定對其實施詐騙。按照事先預謀的作案方法,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等人最終以買賣高科技感光芯片為手段,騙取了張登全的10萬元現(xiàn)金,之后,幾人逃離黔江回到涪陵。支持指控的證據(jù)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要求對二被告人依法判處。
被告人黎登雄辯稱,其實施詐騙是郭榮江喊的,贓款只分得8000元。
被告人劉強辯稱,是在郭榮江的教唆下犯的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黎登雄、劉強伙同郭榮江、吳正祥(已判決)等人,預謀將卷煙包裝錫箔紙偽裝為高科技感光芯片到湖南等地實施詐騙,由吳正祥、劉強二人負責“掛”(即尋找作案目標),郭榮江充當“媒子”(跟被害人接觸),租用熊正明的汽車并由其開車配合實施,被告人黎登雄負責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收購高科技感光芯片。隨后黎登雄、劉強等人便乘坐熊正明駕駛的長安車從涪陵出發(fā)準備駛往湖南。2006年8月31日,當車行至黔江區(qū)冊山收費站時,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張登全,當即決定對其實施詐騙。按照事先預謀的作案方法,被告人黎登雄、劉強等人最終以買賣高科技感光芯片為手段,騙取了張登全的10萬元現(xiàn)金。之后,幾人逃離黔江回到涪陵。案發(fā)后,被告人黎登雄將贓款600元退賠被害人張登全,其余贓款被其揮霍;被告人劉強退賠贓款700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強自愿將尚未退還被害人的余款95700元全部退賠被害人張登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了案件的來源。
2、被告人黎登雄的供述證實,2006年8月,郭榮江電話邀約其到黔江實施詐騙,并說其他的人他也聯(lián)系好了。在去黔江的路上,郭榮江介紹了開車的叫熊四娃,另外一個人聽他們喊袁世明,在車里郭榮江就分工,其負責收(意思是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收購高科技感光芯片),劉強和吳二負責掛(意思是尋找目標后去答話,如果他們二人中有一人掛起后,則另一人就負責望風),后來是吳老二望的風,郭榮江負責敲(意思就是冒充工商人員充當媒子),熊正明負責開車接應。到黔江冊山收費站前面兩百米左右見到路邊有一個50歲左右的老頭,郭榮江讓劉強去把他“掛”起,劉強就下去掛,看見劉強“掛”上后,郭榮江就穿著工商服裝下了車,大約過了二十分鐘,郭榮江給其打電話說:“你是農(nóng)行嗎?你們銀行在使用芯片沒有?”,其回答在使用,要經(jīng)過檢測合格才可以要。然后郭榮江、劉強和那老頭坐了一輛出租車往黔江城里去,我們就開車跟在后面,然后其先到黔江城區(qū)西山轉(zhuǎn)盤農(nóng)行門口等他們,過了一會,郭榮江就帶那老頭到銀行門口找其,郭榮江就介紹其是他的戰(zhàn)友,是農(nóng)行負責人,并將芯片給其,郭榮江說他們找一個茶樓等消息。之后,其到茶樓與郭榮江、老張商談收購芯片價格問題,郭榮江和老張許諾給其兩萬元的酬金,其要求他們新開一個帳戶,并說因其與郭榮江是戰(zhàn)友關系,最好用老張的,銀行規(guī)定必須備足10萬元才能開戶。老張他家里有一張10萬元的存折,其就讓老張去把10萬元取出來,重新開一個戶,以便農(nóng)行將購買芯片的67萬元芯片款打到老張的賬上,老張同意后,其就離開了茶樓。又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郭榮江打電話讓其到茶樓去,其到茶樓后郭榮江就說事情已經(jīng)辦好了,他和老張的錢和身份證都在這包里,叫其拿去辦,其提著包就離開茶樓回到我們的車里。過了四五分鐘,其就給郭榮江打電話并叫老張接電話,其對老張說,必須親自來輸密碼和簽字,過了一會,郭榮江來到車里就坐熊正明的車經(jīng)石柱回到涪陵。
3、被告人劉強的供述證實,2006年8月份左右,黎登雄電話邀約其與他們一起出去,給他們開車。第二天早晨他們開車來接的我。車上有郭榮江、黎登雄,另外二人其不認識,郭榮江介紹了開車的叫四娃子,另一個叫吳二。在去黔江的途中郭榮江就分工,其負責掛,黎登雄做收,郭榮江做敲,吳老二負責拖(意思是負責望風),四娃子負責開車。過黔江冊山收費站前面約兩百米的路邊看到一個50歲左右的老頭,郭榮江說這個葉子可以(也就是我們要騙的人),就讓其先下去答話,其就去那老頭的副食店買了幾瓶水和一包煙,接著郭榮江穿著工商服裝也來了,其就對郭榮江和老張說:能不能幫我把手里這批貨(所謂的高科技感光芯片)推銷出去,推銷出去后我給你們每人5000元信息費。郭榮江就說,他在銀行有個戰(zhàn)友,在黔江農(nóng)行當副行長。接著郭榮江就給黎登雄打電話講:戰(zhàn)友!你們銀行在使用高科技芯片沒有?黎登雄回答;在使用,等會你們拿一張過來看一下。郭榮江就找其要了一張所謂的高科技感光芯片。然后其與郭榮江和那老頭坐了一輛中巴車,來到黔江城區(qū)西山轉(zhuǎn)盤農(nóng)行門口下了車,郭榮江對其說:年輕人,你把電話留給我,我們談好后就聯(lián)系你。
4、被告人郭榮江的供述證實,2006年8月,黎登雄邀約其實施詐騙,其便叫上“吳老二”,兩三天后,在前往湖南的路上,黎登雄就講:劉強尋找目標,其去當媒子,吳老二放風,黎登雄自己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收購高科技感光芯片,熊正明開車接應。到黔江冊山收費站見到老張,劉強說“將高科技感光芯片推銷出去后給其和老張每人5000元的信息費”,其就向黔江農(nóng)行王行長(即黎登雄)推銷,在農(nóng)行門口,其向老張介紹了王行長并將芯片給予王行長拿到辦公室鑒定,其與老張就到河洛居茶樓等王行長,后王行長來到茶樓與其和老張商談收購芯片價格問題,之后,王行長叫老張新開一個賬戶并存入10萬元,以便農(nóng)行將購買芯片的67萬元芯片款打到老張的賬上,老張同意后返回冊山拿存折,其就與老張到建行取出款,一起去河洛居茶樓與王行長見面,王行長以幫老張辦金穗卡為由將老張的10萬元現(xiàn)金和身份證拿走,其就與老張在茶樓等王行長。等了一會,王行長打來電話叫老張一個人去輸密碼,其趁老張下樓后就坐熊正明的車逃跑。之后,其與黎登雄、劉強各分得25000元,吳正祥分得20000元,熊正明分得2000元,姓袁的中年人分得3000元。
5、被告人吳正祥的供述證實,其綽號叫吳老二,2006年8月30日,郭榮江叫其出去以高科技芯片實施詐騙,第二天,其與黎登雄、劉強、郭榮江、一駕駛員、一中年男子沿武隆方向出發(fā),黎登雄叫其望風,郭榮江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員兩邊說,黎登雄冒充銀行負責人,駕駛員開車接應,另一人望風。至黔江收費站見一老頭,劉強下車將其“掛”上后,郭榮江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員搭話。半小時后,見郭榮江與受害人到了河洛居茶樓,郭榮江便打電話叫黎登雄到茶樓,黎登雄就冒充銀行負責人且和郭榮江是戰(zhàn)友關系。約20分鐘后,受害人回家拿存折后到建行取錢,其在后跟蹤并在茶樓外等郭榮江他們,看見黎登雄拿著錢從茶樓出來,假稱到銀行開戶,之后,黎登雄打電話叫受害人去銀行辦理手續(xù),受害人出茶樓后,其就與其他人返回涪陵了。在車上聽說搞了10萬元錢,黎登雄、劉強、郭榮江各分得25000元,其分得20000元,駕駛員和另一男子有個分得2000元,有個分得3000元。
6、被告人熊正明的供述證實,其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06年8月29日晚郭榮江對其說要租車,第二天其開車(渝G24356)把郭榮江、黎登雄、吳正祥、劉強和一中年男子接起后往彭水方向走,當晚在彭水住宿。31日其開車剛過黔江收費站,劉強就下車,郭榮江隨即也下車穿了件工商制服,其就明白他們是出來搞詐騙的,其心想又不直接參與,費用也是由他們出,就沒有考慮那么多。黎登雄提了個黑色塑料袋,在電話里說“快到銀行來設置密碼”,之后,郭榮江和吳老二就上車了。在石柱縣城郭榮江給其2000元。
7、被害人張登全的陳述證實,2006年8月31日,其被幾名男子以賣高科技軟件的名義騙走10萬元現(xiàn)金。
8、證人馬林的證言證實,2007年7月28日,其已將熊正明所有的車牌號為渝G24356的長安車合法購買。
9、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從河洛居茶樓的玻璃桌、茶杯、點菜單上共提取8枚指紋。
10、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 2008年4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黎登雄退還的贓款600元和被告人劉強退還的贓款700元共計130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登全。
11、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幾被告人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的地點為被害人張登全家、河洛居茶樓。
12、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黎登雄、劉強于2008年4月8日被抓獲歸案。
13、中國建設銀行存款利息清單及儲蓄特種存單證實,張登全于2006年8月31日支取人民幣10萬元。
14、(2008)黔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郭榮江、吳正祥、熊正明已因詐騙罪被判處刑罰。
15、黎登雄、劉強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了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登雄、劉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非法獲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登雄、劉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被告人黎登雄詐騙所得贓款大部分未退賠,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強已將詐騙所得贓款未退部分全部自愿退賠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zhì)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觀全案,將被告人劉強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黎登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4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劉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甘 小 芬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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