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志友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犯搶劫罪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11-27)
被告人雷志友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犯搶劫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278號
公訴機關(guān)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志友(綽號:二牛),男,生于 1982年7月16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玉金,重慶縱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羅順,男,生于 1988年5月25日,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高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李勇,重慶川東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凡統(tǒng)云(綽號:牦牛),男,生于 1987年1月17日,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云霽,重慶縱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何淼波(綽號:湯圓),男,生于 1983年1月23日,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戴召,重慶縱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志友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犯搶劫罪,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彬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志友及其辯護人張玉金,被告人凡統(tǒng)云及其辯護人張云霽,被告人羅順及其辯護人李勇,被告人何淼波及其辯護人戴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告人何淼波得知冉儒燈與程舉德等人在城區(qū)煙草賓館208房間內(nèi)打牌,因責怪冉儒燈未如實告知并對其不予理睬的行為心懷不滿,遂將此情況告訴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蔡健(另案處理)。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蔡健為了幫何淼波挽回面子,持刀撞入煙草賓館208房間內(nèi),搶走程舉德、冉儒燈等人牌桌上現(xiàn)金14000余元,然后由何淼波駕車載雷志友等人潛逃至天龍賓館,將搶得的贓款退還4000元后,對剩余的贓款五人各分1900元用于揮霍。
2008年5月4日凌晨2點左右,何祥慶與胡慶洪、王杰、熊仕洪、王慶娜等人在城區(qū)太平崗吃宵夜,碰到雷志友駕駛渝H06665號越野車前往,遂前去詢問昨晚在濯水是否毆打了胡慶洪、王杰等人,雷志友認為何祥慶等人要打他,遂跑進一餐館取出兩把鐵勺朝何祥慶等人進行毆打,隨后又沖進一燒烤店取出一把菜刀,朝何祥慶身上亂砍,致何祥慶頭面部砍傷、鼻骨骨折、左胸部刀傷、左大腿裂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傷者何祥慶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支持指控的證據(jù),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相關(guān)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且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雷志友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雷志友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在搶劫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當,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雷志友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雷志友犯搶劫罪數(shù)額不應(yīng)認定為巨大,因搶的是賭資,按一般搶劫罪量刑;被告人已退還全部贓款,且當晚退了4000元,搶劫手段不惡劣,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予以從經(jīng)處罰;被告人雷志友犯故意傷害罪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人有過錯,量刑時應(yīng)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雷志友從輕處罰。
被告人凡統(tǒng)云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凡統(tǒng)云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凡統(tǒng)云犯罪的主觀惡性小,且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予以從經(jīng)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凡統(tǒng)云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順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羅順等搶劫的是賭資,對社會的危害性低于其他搶劫;本案參與搶劫的被告人都是實行犯,不應(yīng)區(qū)分主從,被告人羅順在本案中地位較低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羅順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予以從經(jīng)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羅順減輕處罰。
被告人何淼波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淼波的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何淼波的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即使構(gòu)成搶劫罪也建議被告人何淼波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告人何淼波得知冉儒燈與程舉德等人在城區(qū)煙草賓館208房間內(nèi)打牌,因責怪冉儒燈未如實告知并對其不予理睬的行為心懷不滿,遂將此情況告訴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蔡健(另案處理)。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蔡健當即商量,決定去幫何淼波挽回面子,把冉儒燈等人的錢搶了。隨后,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蔡健持刀闖入煙草賓館208房間內(nèi),搶走程舉德、冉儒燈等人牌桌上現(xiàn)金13000余,此時,何淼波在煙草賓館樓下開車接應(yīng),然后由何淼波駕車載雷志友等人潛逃至城區(qū)天龍賓館,將搶得的贓款退還4000元后,對剩余的贓款均分,每人獲取贓款1900元。
2008年5月4日凌晨2點左右,何祥慶與胡慶洪、王杰、熊仕洪、王慶娜等人在城區(qū)太平崗吃宵夜,碰到雷志友駕駛渝H06665號越野車前往,遂前去詢問,雷志友認為何祥慶等人要打他,遂跑進一餐館取出兩把鐵勺朝何祥慶等人進行毆打,隨后又沖進一燒烤店取出一把菜刀,朝何祥慶身上亂砍,致何祥慶頭面部砍傷、鼻骨骨折、左胸部刀傷、左大腿裂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傷者何祥慶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另查明,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雷志友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于同月4日將被害人何祥慶砍傷的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雷志友退贓款1900元,被告人凡統(tǒng)云退贓款1800元,被告人雷志友已賠償被害人何祥慶的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了案件的來源;
2、被告人雷志友的供述證實, 2006年12月份或200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12點左右,其和湯圓(指何淼波)一起到煙草賓館208房間。看見房間里有冉燈(音)、夏德鵬(音)、蘭力勇(音)、矮子程,另外還有兩三個人在房間里打梭哈(一種賭博方式),湯圓看見他們在打牌就有點氣憤,因為開始湯圓給冉燈(冉儒燈)打電話問他在哪里,冉燈騙他說在天龍賓館睡覺,湯圓就對冉燈說“你瞌睡還睡得遠哦”。沒過多久湯圓就喊其走了。其和湯圓走到小廣場新華書店門口,湯圓覺得心理委屈,就蹲在地上哭,說冉燈他們要不得,騙他。其就對湯圓說“你哭么子嘛,你實在想不過味就去把他們那個堂子抄了”。湯圓說那就去抄。然后其就打電話給牦牛(凡統(tǒng)云)讓他們到新華書店來,過了幾分鐘,牦牛、蔡健、順毛(羅順)三人就來到了新華書店門口。其給他們說“湯圓被氣哭了,我們?nèi)グ涯翘米映恕,他們(nèi)硕急硎就狻珗@在樓下跟其四個人說“那幾個馬喇人沒有意思,我們幾個去把茶館抓了”(意思是把他們打牌的那幾個人的錢搶了),說這話的時候有我、凡統(tǒng)云、羅順在場。同時湯圓準備最先上樓,其就勸湯圓不要去,因為堂子里都是他老家方向的熟人,他去不怎么好,湯圓就說他在樓下等。其與牦牛、順毛、蔡健四人就跑到那房間里去,四人沖進房間就喊他們不要動,把錢放在桌子上,其中有個人準備把錢從桌子上扯走,其就把隨身帶的一把折疊刀(展開后約40厘米長)出來。同時,牦牛、順毛各拿了一把刀出來,蔡健好像是拿了一把調(diào)羹出來,四人喊不許動,打牌那些人就沒敢動了。四人就開始拿錢,其四個人都拿了的,反正我們把桌上的錢全部拿了。下樓后,四人看見湯圓開了一輛黑色的轎車在樓下等,四人就上車,上車后湯圓開著車,一起到金冠酒店去逛了一下。在路上,五人碰見了鄧家敏(音)開了一輛黑色轎車在逛,就喊鄧家敏一起,隨后到了天龍賓館的一間房(房間是之前就開起的,具體房間號記不清楚),到了房間后,大家就把各自搶到的錢放在床上開始清點,一共是13000多元。正準備分錢時,蘭立勇打電話讓其多少退點錢。幾人商量了一下就說退4000元錢給他們,剩下的錢其和湯圓、牦牛、蔡健、順毛五個人平均分了,每個人分到了1900元錢。隨后其就把那4000元錢拿下樓給了蘭立勇。
另供述證實,2008年5月4日凌晨2點左右,其駕駛渝H06665號越野車到太平崗找樊毅,車剛停穩(wěn)。就看到七、八個人走過來,其中一個人認出我講“就是他”。同時這群人中的一個人將其拉住,其用力掙脫后,就跑進旁邊的餐館拿了把鐵勺,其一手各拿一把鐵勺走出餐館站在公路上對這幫人講“你們要打架,就上來打”。其提兩把鐵勺追打這幫人,把這幫人打散了。其中一個人沖上來將其衣服抓住,并將其衣服扯爛了,其就和這人在地上扭打,并用鐵勺打這人臉部,當時其被壓在下面,這時凡毅走來把那人拉住。其沖進下面餐館內(nèi)去拿了把菜刀出來,看到和其打架的人還站在那里沒動。這人沖上來準備抓其,其一腳將這人踢開,這人又撲上來,其就用菜刀朝他肋部砍了一刀,這人又準備撲上來,其又朝這人腿部一刀,他又繼續(xù)撲上來,其朝他手部砍去,這人用手擋,將這人的手部砍傷,傷比較嚴重。
3、被告人凡統(tǒng)云的供述證實,當時看見湯圓在哭,就問他為什么,湯圓就講他的一個熟人沒給他面子,臊了他的皮。于是,其和二牛(雷志友)、蔡健、羅順幾個都有這個意思要幫他報仇,挽回面子,如果有箱子(茶館收茶錢用的箱子)就把箱子抱了,沒有就把場子砸了。上樓之后進了房間沒有看到箱子,看到桌子上放到有錢,于是就把錢搶了。其沒有帶任何兇器,只看見二牛拿了一把折疊刀,蔡鍵在樓下的夜攤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幾人共計搶了一萬多,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楚了,每人分得1700元或1800元,另外退還給蘭勇的熟人2000元。幾人進入房間后,只有二牛喊“不準動”。
4、被告人羅順的供述證實,其在黔江區(qū)煙草賓館底樓遇到牦牛、蔡健,雷志友,并聽牦牛他們說,有人將湯圓得罪了,到煙草賓館去把他們的錢搶了。然后其就和牦牛、雷志友,羅川,蔡建一起上樓去,牦牛走在最前面。走進煙草賓館208房間之后,其拿出一把折疊刀(長約50公分)對著一個人,雷志友和蔡建也拿了一把刀出來,然后大家就喊 “不準動,誰動就砍誰”。當時在房間里打牌的有四個人,另外,旁邊還站著兩、三個人,他們當時都沒敢說話。打牌的四個人前面桌子上分別都放有一疊錢,牦牛、雷志友、蔡健就把桌子上的錢全部搶了。湯圓開的一部轎車在煙草賓館外面,其一行人全部上車后朝金冠酒店的方向跑了。退還5000塊錢后,每人分得1000至2000元之間。
5、被告人何淼波的供述證實,雷志友、蔡健、羅順、凡統(tǒng)云都說去把冉儒燈他們打牌的錢搶了。當時被搶劫的幾個人中,其只認識冉儒燈和程舉德,還有一個打牌的人姓夏,在旁邊站著的有一個人叫蘭立勇。雷志友、羅順拿有刀,他們二人隨身帶的腰刀。其事先找蔡健拿了車鑰匙,到太平崗將一輛白色轎車開到煙草賓館樓下接應(yīng)他們。共搶得15000元左右,退還了5000元,其和雷志友、蔡健、羅順、凡統(tǒng)云、羅川每人分得大約1700元。
6、同案關(guān)系人蔡健的供述證實,其與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一起搶劫了黔江煙草賓館一房間打牌的人,其與雷志友、羅順各持一把刀,何淼波開車在樓下等候。共搶劫了13000元左右,每人分得的錢在1600元至1900元之間,另退還了5000元。
7、被害人程舉德的陳述證實,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冉儒燈、彭三(彭曉勇)、莫世祥在黔江煙草賓館208房間打梭(打牌),當時蘭立勇及還有二個人也在房間里。幾個人打了3個多小時的時候就有人敲門,不知道是誰去開的門,然后就有四五個人沖進來,他們手里拿著刀,就叫不要動,誰動就捅死誰,其幾個人當時看見他們手里拿著刀都沒有敢動,他們就把我們放在桌子上的錢全部搶起走了。搶走現(xiàn)金20000余元,其中,其被搶4000元,彭三被搶了1萬多元。
8、被害人莫世祥的證言證實,其在黔江煙草賓館一房間打牌,在深夜時有人在外敲門,彭三就去把門打開了,隨后就闖進來四五個不認識的人(有三四個手持短刀),就喊不準動。當時其幾個人誰都沒敢出聲,還要叫把身上的錢交出來。后被蘭立勇阻止就沒搜身。大概桌上的現(xiàn)金有1萬多元被搶,其被搶了750元。搶劫的人走后,蘭立勇和夏德鵬又去退了4000元,其中退彭三2000元,夏德鵬自己2000元。
9、被害人彭曉勇的陳述證實,其和莫二娘(莫世祥)、 程舉德、冉燈、夏得鵬等人在黔江區(qū)煙草賓館208房間打牌時,四個手持刀子報年青人沖進房間,喊不準動,把錢交出來。然后搶走了桌子上的現(xiàn)金1萬多元,之后,通過蘭立勇退還2000元。
10、被害人何祥慶的陳述證實,2008年5月4日凌晨2時左右,其面部被雷志友用鐵勺打傷,其左大腿、左肋部、左手腕被雷志友用菜刀砍傷。
11、證人蘭立勇的證言證實,其在煙草賓館一房間觀看夏德鵬、冉儒燈、彭三、程舉德等人打牌的過程中,蔡健、雷志友、凡統(tǒng)云和另外有二個不認識的人進入房間將桌子上的賭資搶走。之后,其給雷志友打電話,退還夏德鵬、彭三各2000元錢。
12、證人胡慶洪的證言證實, 2008年5月3日晚,其與何祥慶、熊仕洪、王杰、王賓云在黔江濯水鎮(zhèn)被一輛越野車上的兩男青年打了。次日凌晨3時左右,在黔江城區(qū)太平崗,何祥慶被該越野車上的一名男子用鐵瓢、菜刀砍傷住院。
13、證人王濱云的證言證實,2008年5月4日凌晨,其與何祥慶、胡慶紅等人在黔江城區(qū)太平崗吃飯。其一行人看見曾在濯水鎮(zhèn)街上打了王杰兩磚頭的人開的那輛越野車,遂上前詢問,越野車駕駛員認為何祥慶等人要打他,就跑進一餐館拿了一勺子出來追打其一行人,其臉上被這個男子打兩下!
14、證人杭世中的證言證實,2008年5月4日凌晨2時左右,其與楊永輝、胡慶洪、何祥慶等人在黔江城區(qū)太平崗吃飯的過程中,一位穿黑色短袖體恤的男青年用鐵勺、菜刀將何祥慶砍傷。
15、證人王杰的證言證實,2008年5月3日晚23時左右,在濯水鎮(zhèn)街上,何祥慶和路過的一輛越野車(牌照:渝H06665號)上的人發(fā)生口角,其上前勸解,反被越野車的人用兩塊水泥空心磚打了兩下。次日凌晨2時左右,其與何祥慶等人在黔江城區(qū)太平崗吃飯過程中,看見該越野車駕駛員,就準備上前問他,他跑到一餐館里面去拿了兩把抄菜用的勺子,朝我們亂打,其往巷子里跑。
16、證人杜江的證言證實,一年輕人手里拿著一把鐵勺在追打在其餐館里吃飯的顧客。
17、證人凡毅的證言證實,其看見有六七個人抓住雷志友不放手,當時還把雷志友的衣服都扯壞了。雷志友就跑到農(nóng)行宿舍大門外面對面的燒烤店里面去拿了兩把抄菜的勺子,朝對方打,與對方一起的人就跑了。就只剩下張躍春、李建華和受害人,后那受害人就去打雷志友,把雷志友推倒在地上,他們兩個相互扭打起來,這時雷志友手里面的勺子就掉在地上了,其和張躍春、李建華把受害人拉住不讓他們打架,雷志友就站起,跑到旁邊的一家燒烤店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朝受害人身上亂砍。
18、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現(xiàn)場指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及現(xiàn)場方位圖、扣押物品清單、診斷證明書、收條證實了本案相關(guān)情況。
19、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何祥慶損傷程度屬重傷。
20、常住人口信息分別證實了四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雷志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雷志友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被告人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志友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羅順、何淼波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被告人雷志友在故意傷害罪中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雷志友、凡統(tǒng)云已退全部贓款,被告人雷志友已賠償被害人何祥慶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對該二被告人均予以酌情從經(jīng)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雷志友之辯護人提出,因被告人搶的是賭資,數(shù)額不應(yīng)認定為巨大的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凡統(tǒng)云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凡統(tǒng)云是從犯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淼波明知被告人雷志友是為其挽回面子而實施搶劫,并積極開車到樓下接應(yīng),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的共犯;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而應(yīng)構(gòu)成窩藏罪的理由,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各辯護人的其余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采信。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志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羅順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止。)
被告人凡統(tǒng)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止。)
被告人何淼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止。)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其余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甘 小 芬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 繼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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