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春與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民委員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8-10-21)
朱英春與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民委員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161號
原告朱英春,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衛(wèi)強,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人,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陳啟革,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西華(曾用名蔡希華),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民委員會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趙華,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英春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將軍關村委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光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常書燕、人民陪審員吳福順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10月6日、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英春的委托代理人朱衛(wèi)強、被告將軍關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蔡西華、趙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朱英春起訴稱:1998年2月19日,朱英春與將軍關村委會就口糧田分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一份,該合同經當時的平谷縣靠山集鄉(xiāng)政府經管站鑒證。同年,朱英春又以口頭方式承包了一塊毗鄰其口糧田的耕地,面積為1畝,年承包費25元。2002年3月23日,朱英春與將軍關村委會就該1畝耕地簽訂了書面的承包合同書,并進行了鑒證。上述兩份合同的承包期限均為50年。朱英春自1998年承包上述兩塊土地后,當年即在土地上栽種了桃樹苗,第二年對桃樹進行嫁接,桃樹品種為“陸王”。經朱英春幾年的精心管理,現(xiàn)有9齡桃樹150棵,均長勢旺盛,進入盛果期。2008年初,將軍關村委會通知朱英春,村里新農村建設二期工程即將開始,必須占用朱英春家的口糧田與承包地,同時被占地的還有其他幾戶。朱英春表示不反對新農村建設,但對近幾年收益很大的150棵桃樹和1.5畝口糧田被占以后的口糧如何解決,要求給予合理的答復。2008年4月,將軍關村委會在既沒有找平谷區(qū)果辦技術人員,也沒有找相關評估機構參加的情況下,即組織部分村民代表進行評估,決定補償朱英春桃樹損失14 000元,另外口糧的補償則按1畝地400斤玉米給予補償。對此補償,朱英春實難接受,故雙方協(xié)商未果。2008年5月17日凌晨3點多,將軍關村委會單方將朱英春承包土地上的桃樹和100棵核桃樹全部鏟除,F(xiàn)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判令將軍關村委會依權威部門或林果機構對受毀的150棵9齡桃樹損失評估價值承擔賠償責任;2、要求將軍關村委會對占用朱英春的1.5畝口糧田,自其占用時起給予土地或口糧補償;3、果樹損失評估費及訴訟費由將軍關村委會承擔。
朱英春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一、土地承包合同書;
二、照片。
將軍關村委會答辯稱:不同意朱英春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理由如下:1、解除將軍關村委會與朱英春之間的承包合同,是新農村建設的需要。2004,將軍關村被平谷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為新農村試點村,并作出了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guī)劃。2008年春天開始進行第二期建設,但朱英春以補償?shù)蜑橛傻挚勾迕翊泶髸臎Q議拒不將地上物遷出,影響了整個建設的進程。在將軍關村委會多次工作未果的情況下,采取了強制措施,這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也是符合民意的。2、朱英春要求按照國家征占地補償標準獲得補償,將軍關村委會不認可。將軍關村委會解除與朱英春之間的承包合同,并不是國家或集體征占土地,而是進行新農村建設,受益者是全體村民,也包括朱英春本人。本著村民自治的原則,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全體村民的共同大事,為此對于補償方案,就應該由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將軍關村委會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由村民代表對每戶村民的地上物進行評估作價,是公平、公正、公開的。經村民代表實地清點,朱英春承包地共有桃樹132棵,沒有其他果樹,根據132棵果樹的生長情況,作價13 930元。土地2.5畝,每年每畝給400斤玉米或等值的補償。因新農村建設,自2004年起,朱英春承包的土地全部免收了承包費。除新農村建設被占用的2.5畝土地外,朱英春現(xiàn)在還有三塊土地由其承包耕作,村里未向其收取任何費用。
將軍關村委會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一、原、被告雙方于1998年2月19日、2002年3月23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各一份;
二、原、被告雙方于1995年4月6日、1996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書各一份;
三、2004年12月25日至2008年5月15日期間,將軍關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6次會議記錄;
四、村民代表到朱英春承包地段清點果樹作價的原始登記表、以及2008年將軍關村二期占地占樹總表;
五、2008年6月5日,金海湖鎮(zhèn)鎮(zhèn)長唐慶育、副書記張學兵、副鎮(zhèn)長龔禹峰、新農辦主任張立友、將軍關村黨支部書記朱振國等人出具的證明材料;
六、北京市平谷區(qū)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將軍關等三個村新農村建設規(guī)劃會議紀要。
經本院庭審質證,將軍關村委會對朱英春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朱英春對將軍關村委會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山地租賃合同書、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金海湖鎮(zhèn)鎮(zhèn)長唐慶育等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北京市平谷區(qū)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將軍關等三個村新農村建設規(guī)劃會議紀要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將軍關村委會對朱英春提供的用以證明其果樹地內果樹被砍伐的照片的真實性有異議,朱英春提供的上述證據對其證明目的不具證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朱英春對將軍關村委會提交的證據四不予認可,本院經與將軍關部分村民代表核實,與事實相符,故對村民代表到朱英春承包地段清點果樹作價的原始登記表以及2008年將軍關村二期占地占樹總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此外,本院還調取了對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將軍關村陳秀艷、王秀云、張樹發(fā)、朱金山、王文付等部分村民代表的調查筆錄,主要內容為: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所建房屋不對社會公開出售,主要用于改善將軍關村村民的居住條件,購買價格低于房屋成本價。下列人員有權購買:1、戶口在將軍關村,且有宅基地;2、戶口不在將軍關村,但有宅基地。新農村建設占地的補償費用系由將軍關村委會自籌,故此對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二期占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方案,是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并通過廣播和公告的形式告知全體村民。評估工作由多位村民代表參加,即按照果樹的具體生長情況、采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把需要評估的做好序號,參與評估的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序號對應的土地是哪一戶的,被評估的戶也不知道。評估完畢后,各家到現(xiàn)場認地,然后到村委會認號。將軍關村共有473戶村民,而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和二期占地、修建道路占地等,陸續(xù)涉及到該村全部473戶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對地上物的補償全部由將軍關村民代表依據本村確定的價格進行評估和作價,二期建設占地的補償款與一期相比,有較大提高。新農村建設二期占用的是朱英春家的口糧田等。朱英春對上述調查筆錄的意見為:對新農村占地沒意見,但村民代表大會代表不了我個人。將軍關村委會對上述調查筆錄的意見為:新農村建設二期占用的是朱英春家的承包地而不是口糧田。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1998年2月19日,將軍關村委會與朱英春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1.5畝集體土地作為口糧田發(fā)包給朱英春種植糧食作物;承包期限50年,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47年11月30日止;承包費在每年1月31日前交齊。
2002年3月23日,將軍關村委會與朱英春又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將1畝集體土地發(fā)包給朱英春種植糧食作物;承包期限45年,自2002年3月23日起至2048年12月30日止;承包費每年25元,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齊。
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將軍關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就將軍關村第二期新農村建設的征地以及補償問題形成決議,后經將軍關村民代表評估作價,將朱英春承包地內的132棵桃樹的補償價格確定為13 930元;同時,朱英春還能以每畝每年400斤玉米的標準領取口糧或按當年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而國家此前對于退耕還林的補助仍歸于朱英春。朱英春對此結果有異議,并拒絕騰退土地。2008年5月7日,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鎮(zhèn)長唐慶育、副書記張學兵、副鎮(zhèn)長龔禹峰、新農辦主任張立友、將軍關村黨支部書記朱振國、村主任陳啟革以及朱英春就占地補償?shù)膯栴}召開協(xié)調會,會上朱英春表示同意按照將軍關村委會的補償方案執(zhí)行,但不能保證其兒子朱衛(wèi)強是否同意。2008年5月15日,將軍關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認為新農村建設二期手續(xù)已經齊全,不能因為朱英春以及另外一戶朱秋生的問題延誤工期,應直接將朱英春和朱秋生的果樹砍掉,由村委會收回土地。2008年5月17日,將軍關村委會在未通知朱英春的情況下,將朱英春承包土地上的132棵果樹全部清除。
本案審理過程中,朱英春認可其承包地上共有132棵桃樹,沒有其它果樹。朱英春表示雖然其在砍樹之前已經同意按照將軍關村委會的補償方案執(zhí)行,但是后來將軍關村委會未經其同意即砍樹,侵犯了朱英春的權利,所以現(xiàn)在就不同意按照將軍關村委會的補償方案執(zhí)行了。并表示朱英春對新農村建設沒有意見,只是對補償結果有異議,認為村民代表無權決定補償價格,應按國家的相關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另查明,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所建房屋不對社會公開發(fā)售,主要用于改善將軍村村民的生活和居住條件,購買價格低于房屋成本價格。下列人員有權購買:戶口在將軍關村,且有宅基地;戶口不在將軍關村,但有宅基地等。對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二期工程,平谷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只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缺口問題進行撥款。因新農村建設占地而給予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補償款項,則由將軍關村自籌,故此對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占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方案,是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并通過廣播和公告的形式告知全體村民。將軍關村共有473戶村民,因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和二期占地、修建道路占地等,陸續(xù)涉及到該村全部473戶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對地上物的補償全部由將軍關村民代表依據本村確定的價格進行評估和作價,除朱英春和朱秋生二人有異議外,其他村民均領取了相應補償款。二期建設占地的補償款與一期相比,有較大提高。
上述事實,有朱英春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將軍關村委會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租賃合同書、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村民代表到朱英春承包地段清點果樹作價的原始登記表、2008年將軍關村二期占地占樹總表、金海湖鎮(zhèn)鎮(zhèn)長唐慶育等人出具的證明材料、北京市平谷區(qū)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將軍關等三個村新農村建設規(guī)劃會議紀要,以及本院調查筆錄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將軍關村委會與朱英春之間簽訂的兩份土地承包合同,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對此本院不持異議。但朱英春要求對地上的桃樹按照有關部門的評估價格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將軍關新農村建設的目的是改善將軍關村全體村民的生活和居住條件,是惠及將軍關村全體村民的重大事項,朱英春也是受益人。根據將軍關村的規(guī)定,占地后修建的房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給在本村有宅基地的人。對于將軍關村新農村建設一、二期工程占地與補償?shù)南嚓P問題,涉及該村全部473戶村民,屬于關系到將軍關村全體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村委會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將軍關村委會依法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將軍關村進行的新農村建設二期工程涉及的占地以及補償問題形成決議,并已經通過廣播和公告的形式告知全體村民。同時由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方案,是面向將軍關村這一特定區(qū)域作出的,而不是單獨針對朱英春或其他某個個體,對將軍關村全體村民都具有約束力。除朱英春和朱秋生兩戶外,其他村民均領取了相應補償款。朱英春和朱秋生二戶,作為將軍關村這個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與其他村民的地位是平等的,故對本村新農村建設占地補償費的分配,就應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權利。若區(qū)別對待,則不符合平等和公平原則,對其他已經領取了補償款,并積極騰退土地的村民來講,是不公正的待遇。而將軍關村委會依照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與朱英春解除合同,并無不妥。為此,朱英春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關于朱英春要求將軍關村委會給予土地或口糧補償?shù)脑V訟請求,由于將軍關村委會同意按照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給予朱英春相應的補償,故朱英春要求額外的補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英春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原告朱英春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審 判 員 常書燕
人民陪審員 吳福順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