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9-3-27)
中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0905號
原告中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直門外大街亮馬河南路14號塔園外交辦公大樓1單元3層。
法定代表人劉志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佳,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海淀區(qū)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奕奕,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人,住(略)。
被告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峪口鎮(zhèn)峪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陳革,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一凡,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滿族,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被告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峪口鎮(zhèn)峪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劉國權,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華,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資產(chǎn)公司)與被告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燕精細公司)、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宇昊線纜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信資產(chǎ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佳、翁奕奕,雙燕精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革及委托代理人趙一凡,全宇昊線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國權及委托代理人趙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中信資產(chǎn)公司訴稱,1997年12月25日,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平谷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北京雙燕化工廠(以下簡稱雙燕化工廠)簽訂1997年工流字第112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雙燕化工廠從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借款人民幣137萬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5日至1998年7月6日;借款利息按月息7.92‰計算、按季結息等。同日,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與建行北京平谷支行簽訂1997年工流字第112號《(貸款)保證合同》,約定: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為雙燕化工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自保證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等。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向雙燕化工廠發(fā)放了貸款137萬元。借款期間履行屆滿后,雙燕化工廠未按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也未履行擔保義務。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分別于1998年7月31日、1999年3月15日、2000年3月24日、2002年9月30日、2003年3月24日、2004年5月20日向雙燕化工廠送達了《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分別于1999年3月15日、2001年3月22日、2002年6月15日、2004年5月20日向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送達了《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2004年6月28日,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辦事處)簽訂第012號《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本案債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給信達辦事處,后雙方在2004年10月22日以報紙公告的形式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辦事處與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東方辦事處)簽訂信京第平谷-012號《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本案債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給東方辦事處,雙方于2005年4月8日以報紙公告的形式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2007年11月30日,東方辦事處與中信公司簽訂資產(chǎn)轉讓合同,東方辦事處將本案所涉標的資產(chǎn)整體轉讓中信公司。2008年雙燕化工廠和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都進行了企業(yè)改制,其中雙燕化工廠改制后的名稱為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工商變更登記中明確說明改制前企業(yè)的債權債務由改制后的企業(yè)及受讓人享有和承擔;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改制后的名稱為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并在其工商變更登記中明確說明改制前企業(yè)的債權債務由改制后的企業(yè)享有和承擔。故中信資產(chǎn)公司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該筆債權,雙燕精細公司應向中信公司償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全宇昊線纜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雙燕精細公司辨稱,1997年12月25日,雙燕化工廠與建行北京平谷支行簽訂137萬元的借款合同是事實。建行北京平谷支行最后一次書面向雙燕化工廠催收債權在2004年5月20日,后該筆債權幾經(jīng)轉讓給中信資產(chǎn)公司,期間每次債權轉讓及催收債權都是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借款人雙燕化工廠及保證人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都有明確的住所,債權轉讓前兩個公司對建行北京平谷支行送達的催收通知都是加蓋公司公章進行確認的。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只有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本案所涉?zhèn)鶛嗳嗽诮杩钊恕⒈WC人有明確住所的情況下是不能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F(xiàn)中信資產(chǎn)公司提起的訴訟已超所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中信資產(chǎn)公司的訴訟請求。
全宇昊線纜公司辨稱,辯解內容與雙燕精細公司一致,請求法院駁回中信資產(chǎn)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12月25日,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雙燕化工廠簽訂1997年工流字第112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雙燕化工廠向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借款人民幣137萬元;2、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5日至1998年7月6日,借款利息按月息7.92‰計算,按季結息;雙燕化工廠未按期或者超過本合同約定分次還款計劃未清償?shù)馁J款為逾期貸款,建行北京平谷支行有權對逾期貸款按日萬分之四計收利息;3、任何一方發(fā)生合并、分立、合營、兼并、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轉制變更時,由變更后當事人承擔 并履行本合同義務;4、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由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作為雙燕化工廠的保證人等。同日,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簽訂1997年工流字第112號《(貸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1、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為雙燕化工廠從建行北京平谷支行的借款137萬元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2、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3、保證期間自保證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等。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向雙燕化工廠發(fā)放了貸款137萬元。借款期間履行屆滿后,雙燕化工廠未按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也未履行擔保義務。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分別于1998年7月31日、1999年3月15日、2000年3月24日、2002年9月30日、2003年3月24日、2004年5月20日向雙燕化工廠送達了《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分別于1999年3月15日、2001年3月22日、2002年6月15日、2004年5月20日向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送達了《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2004年6月28日,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信達辦事處簽訂了第012號《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本案債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給信達辦事處,雙方于2004年10月22日在《北京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公告內容為:“根據(jù)法律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及其下屬機構與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及其下屬機構的以下債權,已依法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特公告通知與該等債權有關的借款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該等債權轉讓的事實。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作為該等債權的受讓人,現(xiàn)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相應的擔保人或者其承繼人立即向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履行相應合同約定的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辦事處與東方辦事處簽訂信京第平谷-012號《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本案債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給東方辦事處,雙方于2005年4月8日在《北京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2007年4月5日,東方辦事處在《經(jīng)濟日報》上刊登了債權催收公告。2007年11月30日,東方辦事處與中信資產(chǎn)公司簽訂資產(chǎn)轉讓合同,東方辦事處將本案所涉標的資產(chǎn)整體轉讓給中信資產(chǎn)公司,雙方于2007年12月22日在《經(jīng)濟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2008年雙燕化工廠和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都進行了企業(yè)改制,其中雙燕化工廠改制后的名稱為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中雙燕化工廠的原法定代表人陳革與平谷區(qū)峪口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的企業(yè)轉讓協(xié)議中載明,平谷區(qū)峪口鎮(zhèn)人民政府將雙燕化工廠全部資產(chǎn)和負債轉讓給陳革。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改制后的名稱為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中載明,改制后的企業(yè)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繼承原企業(yè)的全部債權、債務。截止到2009年2月9日,雙燕精細公司一直未向債權人償付所欠的借款本息,全宇昊線纜公司也未承擔保證義務。
上述事實有中信資產(chǎn)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保證合同、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債權轉讓協(xié)議、資產(chǎn)轉讓合同、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報紙)、工商檔案材料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雙燕化工廠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建行北京平谷支行與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建行北京平谷支行依照合同約定向雙燕化工廠發(fā)放借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建行北京平谷支行有權在借款到期后要求雙燕化工廠償還借款本息、北京市平谷縣電纜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guī)定(法釋)【2001】12號),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chǎn)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規(guī)定,國有商業(yè)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chǎn)的可以適用本院發(fā)布的上述規(guī)定。國有商業(yè)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需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須經(jīng)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中信資產(chǎn)公司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對本案所涉雙燕精細公司及全宇昊線纜公司的債權及其相關權益,符合相關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建行北京平谷支行在轉讓債權前每一次向借款人、保證人催收貸款的行為,以及中信資產(chǎn)公司受讓債權過程中的每一次催收貸款的行為,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每一次都未超過訴訟時效2年,故雙燕精細公司及全宇昊線纜公司所持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信資產(chǎn)公司要求雙燕精細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全宇昊線纜公司對雙燕精細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中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一百三十七萬元,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該款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北京市全宇昊線纜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可對被告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一萬八千零三十三元,由被告北京雙燕精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金額部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員 張國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閆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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