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志濤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12-2)
賈志濤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78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志濤,男,29歲(1979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初中文化,三河市宏安燃氣有限公司司機,住(略)。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08年8月1日被羈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7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志濤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志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底,被告人賈志濤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0184的“;愤\輸通行證”(系京G58503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51368。2008年8月1日,賈志濤駕駛京G51368號貨車持涂改后的;愤\輸通行證經(jīng)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莊寶華、于鵬、趙春來證言,鑒定證明,危化品運輸通行證復印件、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賈志濤予以懲處。
被告人賈志濤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7月底,被告人賈志濤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0184的“;愤\輸通行證”(系京G58503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51368。2008年8月1日,賈志濤駕駛京G51368號貨車持涂改后的;愤\輸通行證經(jīng)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于鵬、趙春來證言證實,其二人是北京雙泉天緣工業(yè)有限公司司機。2008年7月25日18時許,該公司京G58503號貨車上的1張編號為00000184“危化品運輸通行證”被盜。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0184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fā),備案單位為工業(yè)促進局,備案車牌號為京G58503。
3、貨車通行證復印件證實,涉案危化品運輸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賈志濤查獲的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危化品運輸通行證1張已扣押。
6、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賈志濤的戶籍身份情況。
7、被告人賈志濤供述證實,2008年7月底,其將購買的編號為00000184的“危化品運輸通行證”(京G58503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51368。2008年8月1日,其駕駛京G51368號貨車持涂改后的;愤\輸通行證經(jīng)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志濤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gòu)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志濤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綜上,本院依據(jù)被告人賈志濤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志濤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二、已扣押的;愤\輸通行證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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