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滿濤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8-12-19)
于滿濤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27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于滿濤(別名于小濤),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戶籍所在地);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2年8月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又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緒寬,北京市時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滿濤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人于滿濤自愿認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茜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被告人于滿濤及其辯護人王緒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5月2日13時許,被告人于滿濤因對被害人于滿和將其家豬圈圍墻推倒不滿,遂糾集他人,在平谷區(qū)夏各莊鎮(zhèn)安固村加油站外,持鎬把等物將被害人于滿和及李來友、馮建勇三人打傷,經鑒定,于滿和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滿濤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訴稱,因被告人于滿濤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傷檢照相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要求于滿濤予以賠償。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醫(yī)療費、交通費、傷檢鑒定費、照相費單據(jù)等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于滿濤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于滿濤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一定過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2日13時許,被告人于滿濤因對被害人于滿和將其家豬圈圍墻推倒不滿,遂糾集他人,在平谷區(qū)夏各莊鎮(zhèn)安固村加油站外,持鎬把等物將被害人于滿和及李來友、馮建勇三人打傷。經鑒定,于滿和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且構成十級傷殘(傷殘率為10%)。被告人于滿濤于2008年7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因被告人于滿濤的犯罪行為給于滿和造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傷檢照相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1 310元。
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有被害人于滿和的陳述,證人李來友、馮建勇、于艷平、于滿江、劉鳳霞、于旭東、孟慶勝的證言,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涉案照片,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滿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滿濤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因被告人于滿濤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傷檢照相費等經濟損失,合理部分應依法賠償。鑒于被告人于滿濤認罪態(tài)度較好,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故酌予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滿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5月30日止)。
二、被告人于滿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滿和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五萬一千三百一十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白雪英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人民陪審員 張守合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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