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超、謝宏、陳光呂搶劫案
——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6-4)
被告人張超、謝宏、陳光呂搶劫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麗中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guān)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宏(又名謝紅),男,現(xiàn)年25歲(1982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縣人,農(nóng)民,家住(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玉寶,云南金東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超(化名“楊樂”),女,現(xiàn)年20歲(1988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云南大學(xué)旅游文化學(xué)院06年工商管理1班學(xué)生,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炳生,云南義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光呂,男,現(xiàn)年22歲(198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縣人,農(nóng)民,家住(略),捕前系云南省昆明卷煙廠臨時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松柏,云南鄭培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麗檢刑訴字[2008]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超、謝宏、陳光呂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27日在玉龍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樹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及其辯護人楊玉寶、鄧炳生、林松柏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張超在“天上人間”夜總會與被害人木鴻章認識后,長期交往,關(guān)系暖昧。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謝宏約其戀人張超一起到了昆明,謝宏約見了他在昆明認識的朋友被告人陳光呂, 三人在茶室喝茶閑談之中,謝宏編造了麗江有人欠他錢,請陳光呂幫忙到時一起討債的請求,陳光呂當(dāng)即滿口答應(yīng)。2007年12月16日,謝宏打電話通知陳光呂到麗江,陳光呂當(dāng)天即請了假并于當(dāng)晚乘夜班車,于17日凌晨到達麗江,謝宏接到陳光呂后住進了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qū)祥和街道義和村委會卿云村56號201室出租房內(nèi)。2007年12月18日、19日兩天,被告人謝宏、陳光呂在古城區(qū)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在移動營業(yè)店購買了兩張不需用身份證登記的“159”手機卡,并于19日將購買的其中一張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卡交給了被告人張超,被告人張超從19日下午14時22分開始用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不斷地給木鴻章發(fā)短信聯(lián)系,邀約相會,2007年12月19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駕車來到張超租住的出租房樓下,張超下樓將木鴻章接到房間,進入房間后被躲在門后的謝宏、陳光呂用刀逼住,兩被告人用繩子將木鴻章的手腳捆住并用毛巾堵住嘴后實施搶劫,從木鴻章身上搜到人民幣2000余元,身份證一張,銀行卡一張,駕駛證一本,并將木鴻章手機關(guān)機,被告人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說出了銀行卡密碼后,由謝宏在出租房內(nèi)看住木鴻章;張超、陳光呂兩人換上事先準備好的衣物,騎自行車趕到事前踩好點的麗江市醫(yī)院門口的農(nóng)行自動取款機上蒙面取出人民幣2萬元,返回出租房后,三被告人商議后害怕木鴻章報案,決定將其殺死,于是被告人謝宏、陳光呂用事前準備好的尼龍繩將木鴻章勒死,勒死木鴻章后,三被告人將尸體抬進衛(wèi)生間,用出租房內(nèi)做飯用的菜刀、匕首、水果刀等工具分割尸體,三被告人分工將尸體皮肉切開,將肌肉、骨頭、軀干、頭部、四肢、內(nèi)臟全部分解,裝進事先準備的黑色塑料袋和編織袋中,分尸完后,三被告人將裝有尸塊的塑料袋和編織袋提到木鴻章開來的越野車內(nèi),由謝宏駕車,三被告人將尸塊拋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內(nèi),拋尸后三被告人乘車返回古城區(qū),途經(jīng)三家村轉(zhuǎn)臺時,被告人張超、陳光呂下車,二被告人偽裝打扮后由張超操作在三家村農(nóng)行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謝宏將木鴻章的越野車開到黑龍?zhí)豆珗@附近丟棄,三被告人匯合后,因出租房鑰匙未找到而住宿于康宏酒店。2007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陳光呂將作案工具,被害人木鴻章的衣服、物品裝包攜帶逃至昆明,被告人張超、謝宏將作案現(xiàn)場仔細清掃后,將出租房退租后,謝宏逃竄到昆明,張超回到學(xué)校。被害人木鴻章被搶的銀行卡內(nèi)有人民幣82255.16元,被取走40000元;被搶摩托羅拉手機一部,鉆戒一枚,惠普手提電腦一臺,以上物品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5395元。被搶劫的手機、電腦、鉆戒等物品被丟棄,被搶劫的現(xiàn)金被告人張超分得贓款2萬元,謝宏分得贓款9000元,陳光呂分得贓款13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超于2007年12月23日在麗江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謝宏、陳光呂于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報案記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檢筆錄及照片、物證、書證、鑒定結(jié)論、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超、謝宏、陳光呂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搶劫數(shù)額巨大,搶劫作案后殺人碎尸,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對被告人張超、謝宏、陳光呂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嚴懲。
被告人謝宏的供述及辯解:我痛恨女友被強奸,才咬緊牙關(guān)做這件事,開始并沒有想殺他。當(dāng)天被害人被帶到房間后我沒有用刀子逼他,只是用言語罵他,并不想殺死他,只想教訓(xùn)一下,后來陳光呂說放走被害人會對張超不利,還會報警,要把他打暈,沒有想到用力過猛,就打死了;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并認罪服法,請法庭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⑴起訴書指控的搶劫罪名不能成立,他們是為了討債,應(yīng)定為非法拘禁罪;⑵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沒有異議,但量刑時要考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責(zé)任;⑶本案中被害人有過錯;⑷被告人謝宏是初犯,可以不判死刑的,不應(yīng)判處死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超的供述及辯解:因木鴻章強暴了我,只想要回他承諾給我的錢,并未提出要殺死他,取到錢后我曾說放了他,我從衛(wèi)生間出來就發(fā)現(xiàn)人已經(jīng)死了。我認罪服法,請看在我年少無知,對社會的偏激,一時鑄成大錯,同時我父母已經(jīng)年邁的情況,給予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超犯有搶劫罪的定性不準確,應(yīng)定非法拘禁罪;⑵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超與被害人“長期交往,關(guān)系曖昧”,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他們只是一般的朋友關(guān)系,被告人張超只是為了要回被害人承諾給其5萬元中的4萬元和教訓(xùn)一下被害人而已,該案中被告人張超也是受害者,在量刑時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⑶在殺害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告人張超并沒有動手,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不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來處罰;⑷本案中,殺人的手段確實惡劣,但起訴書中用了三個“特別”,應(yīng)引起我們的反思,該案的發(fā)生,學(xué)校也有管理不善的責(zé)任。
被告人陳光呂的供述及辯解:來麗江之前只知道是要討債,要知道是殺人就根本不會來麗江,我也不缺錢花,殺人是張超提的。案發(fā)當(dāng)晚,被害人進入房間后謝宏用刀逼住被害人,我搜出銀行卡后,謝宏逼被害人說出密碼,后我和張超去取錢。錢取回來后,謝宏與張超在衛(wèi)生間說話,后張超告訴我要把被害人木鴻章殺掉,謝宏我倆就用繩子勒死了被害人。請法庭給予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⑴對指控被告人陳光呂犯故意殺人罪沒有異議,但同時定搶劫罪不當(dāng),陳光呂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幫助朋友索債而非法拘禁被害人;⑵被告人陳光呂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不是提議殺人的倡導(dǎo)者,也不是主張殺人的策動者和積極擁護者,該案的發(fā)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⑶死刑不代表正義,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⑷被告人陳光呂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超是在校大學(xué)生,于2007年5月與被告人謝宏相識后戀愛,并在外租房同居。同年6月,被害人木鴻章到“天上人間”夜總會玩耍時,與在此兼職做服務(wù)工作并化名為“楊樂”的被告人張超認識,后被害人木鴻章常邀張超見面、吃飯、會友,還先后送給張超價值2萬多元的錢物。被告人謝宏從張超口中得知被害人木鴻章的情況后,即生歹念。于2007年12月上旬,謝宏與張超到昆明約見謝宏的好友陳光呂時,謝宏謊稱麗江有人欠他錢,提出要陳光呂幫忙的請求,被告人陳光呂當(dāng)即答應(yīng)。同年12月16日,陳光呂接到謝宏的電話后即請假乘當(dāng)晚的夜班車,于17日凌晨到達麗江,謝宏將陳光呂接到其與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qū)祥和街道義和卿云村56號201房。18、19兩日,被告人謝宏帶陳光呂按計劃分別在古城區(qū)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還購買了兩張無記名“神州行大眾卡”。19日14時許張超用謝宏交給其的一張?zhí)柎a為“15912229022”的卡與被害人木鴻章頻繁聯(lián)系,邀木鴻章相會。當(dāng)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如約駕車來到三被告人所在的出租房附近,被告人張超下樓將其接到房間,就被躲在門后的謝宏用刀逼住,陳光呂用繩子將木的手腳捆住并用毛巾堵嘴,從木身上搜出人民幣2000余元及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身份證、駕駛證及車鑰匙等,并將木的手機關(guān)機。經(jīng)謝宏持刀逼木說出密碼及卡內(nèi)金額后,謝宏繼續(xù)看守木鴻章;張超、陳光呂換上事先準備好的衣物,同騎一輛自行車到事先踩好點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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