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周平交通肇事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5-29)
譚周平交通肇事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巫法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guān)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周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03年4月23日經(jīng)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08年3月17日被沈陽鐵路公安處遼陽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2008年4月4日被巫溪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08年5月9日被巫溪縣人民法院取保侯審。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8)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周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l(fā)現(xiàn),本案應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煲婪ńM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控辯雙方同意,本案依法適用簡化審程序?qū)徖怼N紫h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子文出庭支持了公訴,被告人譚周平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8月31日,被告人譚周平無證駕駛渝F70790號農(nóng)用車從巫溪縣峰靈鄉(xiāng)到巫溪縣上磺鎮(zhèn),行至上磺至峰靈公路5公里加100米處,與洪美奇駕駛的拖拉機會車時,被告人譚周平因操作不當,使渝F70790號農(nóng)用車翻墜于公路右側(cè)坎下的河中,造成搭乘在該車貨廂上的李定友當場死亡,經(jīng)巫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譚周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譚周平逃逸,2008年3月17日被沈陽鐵路公安處遼陽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譚周平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方庭外和解并一次性賠償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周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被告人譚周平的供述,證人洪美奇、譚小楊、鄭英成、姚波、李心德、譚美瓊、張玲、徐蓉、譚金香、文明珍等人的證言,巫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書、巫溪縣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建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譚周平戶口證明、李定友戶口證明,沈陽鐵路公安處遼陽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經(jīng)過,巫溪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案件結(jié)案報告表,領(lǐng)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周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譚周平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譚周平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具有逃逸情節(jié)。鑒于被告人譚周平認罪態(tài)度好,并賠償了受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被告人譚周平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周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其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金忠明
審 判 員 夏順平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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